周勇从四川买家李东那儿收了一辆车,他是拿着《二手车车辆买卖合同》来的,这张合同里的卖方一栏明明白白写着王刚的名字。实际上,是王刚在贷款压力太大的时候把车抵押给周勇借了钱续命。周勇当时只说是签字担保,王刚没多想就签了字。等周勇拿着车转手卖掉,车几经易主后就到了李东手里。过了几个月,担保公司因为王刚没还钱把车拖走了,李东急了报警说车被偷了。警察调查后发现这是经济纠纷不立案,李东一气之下把合同空白处填了信息把王刚告到法院要求退钱。 法院判李东败诉了,理由有三条。第一,李东根本没从王刚那买车,王刚也没想卖车;第二,李东一分钱购车款都没给王刚;第三,车也不是通过王刚这才转到李东手上的。合同里没体现双方真实的买卖意思,补签个名字不能代表双方达成了协议。《民法典》早就说了,抵押期间要转让抵押财产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周勇既没通知担保公司也没用转让款还贷或提存。 给买车人提个醒:查一下车辆登记看有没有抵押标记;让原车主先还清贷款解押再交易;签合同时三方当面确认信息别留空白栏。别让一张事后补签的合同变成别人逃避债务的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