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进入以制度完善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此次公布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围绕“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与管理、服务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这个主线,对自然保护区的定位、管理体制、资金保障、技术标准、科技支撑与社会参与等作出系统安排,继续夯实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法治基础。 问题:部分地区保护与发展矛盾仍需用制度化方式化解。近年来,自然保护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生态产品各上作用明显,但一些地方仍存管理职责边界不清、稳定投入不足、技术规范不统一、社会参与渠道不顺畅等问题。同时,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自然保护区既要守住生态底线,也要兼顾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与区域绿色转型,需要更可操作、更成体系的制度支撑。 原因:生态治理对系统化、协同化提出新要求。从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看,我国生态系统类型多样,保护对象涵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岸海域以及具有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等,依靠单一部门或单一手段难以覆盖治理全链条。另一上,生态保护正从“点状保护”转向“系统保护”,从“单纯管控”转向“规范建设、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条例将自然保护区明确为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物种集中分布区等为主要目的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回应了在更大范围、更高标准推进保护治理的现实需求。 影响:制度更聚焦,治理更协同,保障更有力。其一,定位与原则更加清晰。条例强调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与发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提出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社会共享机制,推动在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之间形成合力。其二,统筹协调要求更具体。国务院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应的规划,推动保护治理与区域发展在规划层面共同推进。其三,资金保障更强调稳定与多元。国家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将管理经费纳入预算,同时鼓励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为破解“投入不足、来源单一”提供制度渠道。其四,监管职责更细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同推进;地方主管部门承担属地监管,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职,形成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治理框架。其五,标准、科技与宣传形成支撑。条例提出健全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鼓励科研开发与应用推广、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支撑;同时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媒体开展公益宣传并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并支持国际交流合作,体现保护治理的开放性与社会性。 对策:以“制度落地”为关键,把要求转化为可执行的治理能力。落实条例精神,重点是把原则要求转化为清晰边界、可量化标准、可持续投入和可追责的责任链条。一要强化规划统筹与空间协同,将自然保护区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处理好保护范围、功能分区与周边发展之间的关系。二要完善资金使用绩效与长期保障机制,在纳入预算基础上,探索多元投入的规范化渠道,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与绩效导向,形成“稳定投入+社会支持”的组合保障。三要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围绕生态资源、环境质量、水域岸线、交通通达、农业活动等重点领域建立信息共享与联合执法机制,减少监管空白和重复。四要加快标准体系建设与能力提升,推动监测评估、巡护管护、修复治理、科研利用等环节规范化,提升基层管理机构专业化水平。五要畅通公众参与与社区共治渠道,通过科普教育、公益宣传、志愿参与等方式凝聚社会共识,同时妥善处理保护与居民生产生活关系,在不突破生态红线前提下探索生态友好型产业与就业增收路径。 前景:以更高质量的自然保护区建设支撑美丽中国。随着条例实施和配套政策完善,我国自然保护区治理有望在“制度更全、机制更顺、投入更稳、监管更严、社会更参与”的框架下持续提升。面向未来,自然保护区不仅是生态系统与物种资源的“安全库”,也将成为提升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推动绿色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载体。通过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举、严格监管与社会参与并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将获得更坚实的制度支撑。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次修订,反映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持续完善。这部条例既是重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集中体现了党和国家生态文明理念与实践。在新时代新征程中,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将在更完善的制度框架下,推动保护与发展更好衔接,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环境,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提供更有力支撑。条例贯彻落实,也将为美丽中国建设注入新的动力、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