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恋爱期间以“买卖”之名转移房产,分手后产权如何认定? 据媒体报道,北京周女士与钱先生曾为同事,2021年恢复联系后发展为恋人;为促使占用涉案房屋的亲属搬离,双方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房屋登记至钱先生名下,合同约定价款150万元。但实际履行中,钱先生并未支付房款,仅承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6万余元。房屋完成过户后,钱先生入住。随后双方就房屋归属多次沟通,各自表述亦存在反复:一上,钱先生曾表示虽登记自己名下,但内心认为房屋仍属周女士,可再行过户;另一上,周女士也曾明确表示房屋已给钱先生,不再变更登记。其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累积,感情破裂且无结婚可能,周女士要求返还房屋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将产权恢复登记至自己名下。 原因——“形式交易”掩盖真实目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埋下纠纷隐患。 审理中,法院围绕双方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意、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房屋过户的真实动机等关键事实进行查明。法院认为,合同虽名为买卖,但未见真实对价交换,且双方办理过户的主要目的并非市场化交易,而是服务于恋爱关系下共同生活、共同使用的安排。此类安排常见于当事人试图以较强的财产绑定稳定关系,或通过产权变更解决居住、家庭矛盾等现实问题。然而,一旦关系变化,先前以情感与信任支撑的财产处分就容易转化为权属争议,且当事人口头承诺、聊天记录等表述不稳定,更加剧举证与裁判难度。 影响——明确“以假掩真”法律后果,提示恋爱财产处置应回归规范。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并无真实买卖意图,买卖合同缺乏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无效;房屋过户的真实目的是为未来共同生活使用,性质上属于附共同生活目的的给予。鉴于双方恋爱持续约两年并未结婚,且周女士无明显过错,法院判令钱先生配合将房屋产权返还登记至周女士名下。同时,考虑钱先生已实际垫付过户税费等成本,判决由周女士补偿其6万余元。该案裁判思路说明了对实质法律关系的穿透审查:既防止以“买卖”外衣规避真实目的导致权利失衡,也通过费用补偿平衡双方在过户环节的合理支出,避免一方无端受损。 对策——以合同与证据固化真实意图,减少情感变动带来的财产风险。 业内人士指出,恋爱、同居等关系中的大额财产处置,务必明确法律性质与条件边界:一是避免以虚构买卖、虚假借贷等方式“包装”真实目的,以免触发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二是确需赠与或共同居住安排的,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是否附结婚、共同生活期限等条件,以及未成就条件时的返还方式与费用承担;三是涉及不动产登记变更,应同步保留价款支付凭证、费用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四是老年群体在财产重大处分前,可引入家事法律咨询与公证等程序,降低因亲属矛盾、情感变化引发的争议。 前景——家事审判将更强调实质公平与风险提示,推动社会形成理性财产观。 随着人口老龄化与再婚、晚年恋爱现象增多,因房产过户、赠与返还引发的家事纠纷呈上升态势。司法实践中,对“附条件赠与”“共同生活目的给予”等情形的识别日趋精细,裁判也更注重在尊重意思自治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求取平衡。可以预见,涉及的案件将继续强化两项导向:其一,鼓励当事人以真实合意进行财产处分,反对以虚假合同扰乱法律秩序;其二,通过返还与补偿并行的方式实现利益衡量,推动家庭关系与财产关系的边界更加清晰。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为类似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情感交往中——当事人应保持理性和审慎——既要尊重情感,更要注重法律风险防范。建议恋爱双方在处理财产问题时,明确表达真实意愿,必要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同时,这也提醒社会各界应加强对中老年群体的法律知识普及,帮助他们在追求幸福生活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