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的“老赖”,你得先满足四个条件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了一个司法解释,直接把沉默的“老赖”给盯上了。这条规定大意是说,发包人要是在约定期限内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那就等于默认了那份竣工结算文件里的金额。这么一来,发包人拖下去的成本可就高了,而鉴定这块麻烦事就都甩给了法院。你得先满足四个条件,这个条款才能起作用。首先,发包人和承包人得提前在书面文件里写清楚:逾期不答复,就视为认可结算金额。这个约定不能随便说说,得放进正式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里才行。承包人送审的时候,必须明白告诉对方这是结算文件,要确认里面的金额。送达这份报告也得亲自签收,拒绝收下可不行。 假如只写了“60天内审核”,却没提“不答复即默认”的后果条款,发包人拖过60天后再想套用这条规定,法院多半不会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过的案子里有一个例子就是这样。有人觉得把约定塞进技术联系单就能万事大吉,其实法院根本不认那个东西,因为技术联系单就是用来“交底”的,不能用来变结算规则。 送审的时候还得注意目的明确,别含糊其辞地说“只是协商参考”。既然承包人都没明说要钱,法院也就没必要认账。要是快递被拒收了就拍照发朋友圈以为有证据了?法院可只看签字回执。如果没有发包方授权的人签收、没录像、也没拒收回执,那就没法证明报告送到了。这一步要是搞砸了,前面的努力就全白费了。 要想锁定这条规则的效力,签约阶段就得在补充协议里加上一句约定。送审的时候快递封面、邮件系统、签收记录都要留痕,写上这是最终结算文件请确认金额。开庭前证据清单要把拒收回执、视频、照片、快递查询截图都打包提交。诉讼策略上,发包人一拖延立刻申请暂停司法鉴定,用第21条先把金额锁定再做鉴定,这样就多了一道保险栓。 虽然这条规则确实让鉴定周期变短了、加重了发包人的违约成本,但它不是万能的。只有把约定写对、送审目的说清、送达证据做足,才能在关键时刻让沉默的发包人开口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