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收钱送养”是否必然构成拐卖儿童。
近年来,个别家庭因经济压力、非婚生育、照护资源不足等原因出现私下送养现象。
此类行为往往伴随“营养费”“感谢费”等名目,社会易将其与“买卖儿童”直接等同。
此次公布的案件引发讨论:当事人既有送养意愿,也发生了资金往来,法律如何界定性质、如何在打击拐卖与保障困境家庭、儿童权益之间把握边界。
原因——困境叠加催生“民间路径”,法律评价更需回到目的与行为。
案例显示,婴儿生父在孕期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生母为未婚怀孕,既担心家庭压力又缺乏稳定收入与照护支持,客观上处于“想养而难养”的状态。
收养方长期不育、经济条件较好,收养愿望迫切,并通过中间人牵线对接。
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签署协议,对送养原因、收养意愿、探望权等作出约定。
二审裁判将争点聚焦于“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并结合生母在送养决策上反复权衡、对收养方抚养能力的了解以及对孩子未来环境的关注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更符合民间送养特征,而非以子女为交易对象的牟利性出卖。
影响——厘清罪与非罪,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提示风险边界。
该案改判无罪,释放出明确信号:是否构成拐卖儿童,不能仅以是否发生金钱往来作机械判断,而要审查行为目的、资金性质、对儿童利益的考量及行为链条是否具有交易属性。
与此同时,案件也提醒公众,私下送养存在多重风险:一是儿童身份登记、监护权归属、后续教育医疗等权益可能缺乏稳定保障;二是资金往来、协议约定若不规范,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演变为变相买卖;三是中介撮合若牟利或形成“供需链条”,更易触碰刑法红线,相关参与者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对策——以制度化渠道替代“灰色操作”,让困境家庭有路可走。
治理此类问题,需要兼顾刑事打击与民生支持两条线:其一,对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儿童、组织介绍交易、伪造身份手续等行为保持高压,斩断利益链条;其二,完善对非婚生育、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的救助与托育支持,降低“不得已送养”的发生概率;其三,进一步强化依法收养的程序指引与服务供给,推动民政、公安、司法、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协同,让收养评估、登记、回访等环节更可及、更透明;其四,加强普法宣传,明确“感谢费”“补偿款”在不同情形下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渠道解决抚养与收养需求,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表达不当陷入刑事风险。
前景——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轴心,推动裁判规则与社会治理同向发力。
随着案例库持续发布典型裁判规则,相关案件的审理有望更加注重实质审查:既要识别披着“送养”外衣的交易,也要防止对困境家庭的正当选择作过度刑事化评价。
下一步,若能在社会救助、托育供给、依法收养服务、基层妇幼支持等方面形成更完整的政策闭环,民间私下送养的土壤将进一步压缩,儿童权益保障也将更具确定性与可持续性。
本案的改判启示我们,法律的适用不能机械地停留在表面现象,而应深入把握行为的本质和行为人的真实意图。
在保护儿童权益这一共同目标下,既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也要尊重民间送养中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
这种平衡的把握,既是法治进步的表现,也是司法文明的体现。
随着社会发展,建立更加规范、透明的送养制度,让有需要的家庭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收养,同时保护生母的合法权益,应成为今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重要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