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当教授的时候,就有个事儿一直在他脑子里转悠。谁能想到呢,这事居然让最高人民法院来把细节给补全了。事情得从《行政处罚法》第57条第2款说起,针对那些特别复杂或者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头头们是不是得凑一块儿好好聊聊怎么罚? 这其实就是因为在行政机关要把处罚权派给别的组织的时候,很多人就迷糊了:到底是让被派去干活的那个组织来开这个会,还是让派活儿的那个机关自己来开会?这就好比手里的活儿到底是谁来干得更合适。 要知道行政强制可是不一样,《行政强制法》第17条可是明说了不能乱委托。但行政处罚不一样,《行政处罚法》第20条给了个口子,只要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撑腰,行政机关就可以把活儿写封信派给符合条件的组织去干。 这回最高人民法院发话了:既然是你把活儿交出去了,受委托的组织就得把集体讨论这事儿给办了。为啥呢?因为整个处罚的过程都是他们在实施。不过话说回来,委托的行政机关自己也可以开会决定。毕竟他们还得盯着受委托的组织干活呢,出了问题还得他们兜着。 所以说呀,不管是被派去的组织自己开会还是委托人自己开会,都不算走程序上的歪路。我个人也挺赞同这个说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