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以差别化管控破解保护与发展“双难题”

自1956年我国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已形成覆盖国土面积约18%、数量逾2600处的保护区网络。

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为此立下了汗马功劳。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入新阶段,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不断深化,原有条例的部分规定已显露出适应性不足的问题。

原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分区,并对各区分别设定了管控措施。

但这种管控方式过于机械刻板,对放牧、捕捞等活动采取一律禁止,核心区更是明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这种绝对化的保护模式在面对复杂多样的实际情况时捉襟见肘。

云南会泽"人鹤伴生"的特殊生态文化系统、安徽扬子鳄保护区栖息地修复与社区发展的协调等案例充分说明,传统的"绝对保护"与现实的"民生诉求"之间存在尖锐矛盾,常使保护区管理陷入两难困境。

这一现象反映出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从2000年代初期的规模扩张期,到如今的质量提升期,保护区建设的任务已从"建起来"转向"管得好、用得好"。

这种深刻转变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亟待更加完善、更具科学性的法治框架来引领。

修订草案的核心创新在于引入"差别化管控"原则,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两个层级。

这一调整并非孤立的技术性改进,而是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关键举措。

它与即将出台的国家公园法共同构建起我国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

"差别化管控"的核心价值在于平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根据候鸟迁徙规律实施季节性管控,审慎允许延续必要的传统生产活动,这种"量体裁衣"式的精细化治理,既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特殊案例提供了法治依据,也为生态旅游、林下种养等绿色产业发展开辟了合法空间。

以林下经济为例,其"不砍树也能致富"的理念与修订草案的规定形成了完美契合,让农民在守护山林中获益,让社区从生态增值中分享红利。

修订草案还明确写入"统筹保护与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等表述,这标志着自然保护区被系统性地嵌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蓝图。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从此不再孤立存在,而是与乡村振兴、产业转型协同推进。

这种制度层面的协调,将外在的生态红线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主动守护动力,推动形成"保护与发展内生统一"的社会共识与合力。

从管理实践看,差别化管控体现了我国自然保护地从传统粗放管理向精细化治理的升级。

这不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改,更是管理理念和方法的根本转变。

它为"两山"转化铺设了法治桥梁,在筑牢生态屏障的同时,为绿色产业发展创造了制度空间。

从“建起来”到“管得好”,中国自然保护事业的这次法治升级,不仅是对生态治理规律的深刻把握,更是对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的生动诠释。

当保护与民生在法治轨道上同频共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将更加清晰可循。

这场静悄悄的生态革命,正在为美丽中国建设书写新的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