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施行,明确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工作年限,年假天数分别为:满1年不满10年5天,满10年不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条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十八年足以让一项制度成熟,却仍未让一项基本劳动权益在实践中全面落地。在经济发展迈上新台阶的同时,更需要把劳动者的休息权真正落到实处。让劳动者有尊严地休息、体面地工作,关乎千万家庭的生活质量,也体现社会治理和文明进步的成色。制度修订只是第一步,只有当每一位普通劳动者都能安心享有法律赋予的年休假权利,“体面劳动”才会从理念走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