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高科技被用于非法狩猎,使作案更隐蔽、更“工具化”;新邵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宁某、唐某波、唐某兵三人于2025年3月至6月间,为满足口腹之欲,出资购置并改装无人机,配合红外热成像仪、金属箭头等器材,禁猎区、禁猎期实施猎捕。作案时,他们将无人机升至高空,利用热成像搜寻并锁定目标后投放金属箭头,猎获野猪、黄麂、毛冠鹿等野生动物,带回宰杀食用。6月9日,三人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改装无人机、金属箭头二十余枚、热像仪及已死亡野生动物。 原因:一是错误的消费观和侥幸心理作祟。有人将“野味”当作滋补或猎奇,把法律红线当成可钻的空子,甚至以为借助新设备就能躲开监管。二是作案门槛降低与设备易得叠加。无人机、热成像等民用设备购买方便,一旦被非法改装,便可能从日常工具变为作案工具。三是分工协作提高了效率。本案中三人分别负责出资调试、选点搜寻、搬运接应等环节,使非法猎捕具有一定持续性和组织性。 影响:其一,直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冲击生物多样性。禁猎区、禁猎期制度用于保障繁殖、迁徙等关键阶段的种群恢复,非法猎捕会加剧局部种群压力。其二,带来公共安全隐患。“空投箭头”等方式不可控性强,偏差可能误伤人员或家禽家畜,也可能引发山林火险、交通安全等次生风险。其三,形成不良示范。一旦对“高科技狩猎”放任不管,容易引发模仿扩散,增加执法难度,削弱公众对法治与生态保护的信任。 对策:依法惩处与修复并重。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三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唐某波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唐某兵拘役二个月,判决已生效。有关部门同时提示,确因科研、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猎捕的,应依法办理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任何以“娱乐”“尝鲜”为目的的猎捕均不被允许。治理层面还需加强三上工作:一是强化对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提示与普法宣传,覆盖重点乡村和林区;二是提升巡护与侦查协同,推动公安、林业等部门线索共享,提高对无人机异常活动的识别和处置能力;三是推进源头治理,对改装、销售具有明显狩猎用途的配件与装置依法排查整治,形成合力。 前景:从趋势看,非法狩猎正向“设备化、远程化、夜间化”演变,对执法提出更高要求。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公众保护意识不断提升,相应机构法律适用、证据固定、损害评估与赔偿执行各上也将更规范。下一步,如能在严格执法基础上,叠加常态化科普教育、社区监督和平台合规管理,有望从需求端、供给端同时压缩野味消费与非法猎捕空间,推动形成“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社会氛围。
科技为生活带来便利,但一旦被用于破坏自然、触碰法律底线,终将付出代价。此案再次提醒,法律红线不可逾越,生态保护不容忽视。唯有敬畏法律、尊重生命,才能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