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不交公司发工作微信被索赔17万

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李振花副庭长指出,像工作微信这类虚拟资产,现在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工具,它实际上包含了财产性、人身性和管理性等多种属性,在法律上受保护的程度已经很高了。这起案件给企业和劳动者都敲响了警钟。对于企业来说,要在入职和离职的时候就把规矩定好,明确账号是谁的、怎么用、离职怎么交接,并且最好能有书面记录作为证据。对于劳动者来说,必须要明白工作账号不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离职的时候必须要把账号交出来,不能随便乱处理。 这次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子,涉及到的是刘某离职后不肯交出公司配发的工作微信引发的纠纷。原告某健康教育公司说,公司给刘某配了个手机号让他注册微信用来联系客户。结果刘某走了以后没把账号交回来,导致很多客户联系不上了,公司的生意也受了影响。公司因此要求刘某把账号交回来,还得赔他们差不多17万元的损失。刘某那边辩解说,自己早就不用这个号了,客户资源本来就是大家的,他也不是故意要侵权。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先仔细查了一下这个微信号的归属权。经查实,这个号是用公司提供的专用号码注册的,注册的目的就是为了做客服。里面积累的那些客户资源都是靠公司花宣传费和投入课程体系才换来的。法官认为,这个号既不是刘某自己创建的也不是他自己投资的私人账号,而是公司专门为了开展业务配给员工的工具。本质上它就属于企业的“虚拟办公资产”,企业有权利占有、使用和管理它。 关于双方到底是劳务合作还是劳动关系才会产生交接义务的问题,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的规定。法院指出不管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合作,合同终止以后都有协助、保密和回收旧物等义务要履行。这是大家都要遵守的诚信原则,不能因为是劳务关系就把这些责任推掉。所以虽然刘某是劳务提供者,但在合作结束后他也得把账号交出来配合公司恢复运营秩序。 在算赔偿损失的时候,法院对原告要求的17万元可得利益损失进行了严格的审核。法官强调这种“可得利益损失”必须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且得能算出来具体是多少钱。这个案子里公司说客户流失导致课程收益受损了,但他们拿不出之前客户的转化率、课程的单价这些关键证据来证明具体损失是多少。因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赔偿请求证据不足,没支持。 最后经过法官多次跟双方讲道理释法明义之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刘某帮忙把密码找回并把微信号交回去;公司给刘某在约定期限内出具离职证明。现在回访发现这个协议已经顺利执行了,账号功能恢复了正常,离职手续也办好了。虽然这起案子是以调解结案的,但它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劳资双方都得加强规则意识和证据意识才能在法律的轨道上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