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枪禁猎期猎杀候鸟获刑并赔偿修复费:象山法院以案释法护生物多样性

问题: 3月3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前夕,象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经查,被告人郑某自2015年起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并于2024年11月伙同王某宁海县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猎杀多只野生鸟类,其中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普通鵟及“三有”保护动物斑嘴鸭、苍鹭等,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重大损失。 原因: 此案暴露出三上问题:一是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缺乏认知;二是非法枪支流散问题仍未根除,为违法狩猎提供了工具支持;三是基层监管存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需要指出,本案发生在浙江省重要候鸟栖息地——当地生态敏感度高——此类行为危害性更大。 影响: 经专业机构评估,被猎杀的普通鵟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生态价值达2.5万元,其余鸟类合计价值1600元。专家指出,每只猛禽在生态链中可控制数百只啮齿类动物数量,其死亡将引发连锁生态反应。象山县野生保护动物协会会长胡祖岳强调,即便是常见“三有”动物,在维持生物多样性上也起到着不可替代作用。 对策: 法院采取“刑事+民事”双追责模式:刑事方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民事方面通过公益诉讼追索生态修复费用。这种“打击+修复”的司法实践,既说明了法律威慑力,也贯彻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当地人大代表建议,应更加强普法宣传,特别是在候鸟迁徙季开展专项法治教育。 前景: 随着新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和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我国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体系日益健全。此案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量刑参考,更传递出司法机关坚持生态优先、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行为的明确信号。专家预计,未来野生动物保护将呈现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加强、生态损害赔偿标准细化、公众参与度提升三大趋势。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生态课题,更是每个公民的法律责任;该判决既惩处违法者,也警示公众。生态系统平衡需要每个物种的存续,法律权威需要通过具体案例来彰显。只有法治与公众意识共同作用,才能为野生动物提供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