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不久前,一对夫妻通过试管婴儿喜得贵子,可孩子一出生就少了四根脚趾。他们原本觉得产检做得很到位,竟然做了10次检查都没查出问题,这让他们难以接受,开始质疑医院是不是失职。当地的卫健委也已经介入调查了。 这个事儿其实挺让人感慨的,反映出了产前检查本身的技术短板,还有医疗机构在责任认定上的法律争议。咱们来捋捋看。 关键问题在于,明明做了多次产检却没发现肢体畸形,这种情况算不算医院有过错呢?做产前超声的时候,胎儿的体位、羊水的多少、肚子上的脂肪层厚薄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检查结果。手和脚这种小地方,医生有时候很难看清,漏诊在医学上也算是常见现象。 所以,判断医院有没有责任,关键不在于是不是真漏诊了,而在于医院有没有按照规定办事、有没有把情况给家属说清楚。要达到了当时同一级别的医院的标准水平才行。 根据《民法典》里的规定,医院要担责一般都得通过专业的鉴定来综合判断。 第一个看诊疗规范:医院有没有照着国家发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去做系统筛查?操作流程和检查项目符不符合规矩?要是关键的检查项目都没做全,那肯定算是有过错。 第二个看告知义务:医生有没有明确告诉家属检查的目的、范围还有它的局限性?特别是手和脚这种小细节可能显示不出来,知情同意书签了没?要是告诉得不够清楚让家属对检查效果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医院就可能得背锅。 第三个看因果关系:要是医院违规操作或者没说清楚情况,导致家属失去了知情权和选择权,这就很可能成立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那种不会死人的畸形来说,到底有没有把该说的都说清楚了,往往是定责任的关键。 现在当地的卫健委已经开始行政调查了,主要查的是产检流程、医生的资质、知情同意的记录还有医院的质量管理情况。这次调查的结论对后面是协商、调解还是打官司都很有参考价值。 这事儿也给咱们提了个醒:对医院来说,必须严格按产检的规矩来做,还要多跟病人沟通清楚检查有哪些局限,别误导人家;对产妇家庭来说,得明白产检主要是个筛查作用,不是百分百能把所有问题都查出来的;尤其是做试管婴儿这种特殊情况,自己得多问问风险是什么意思。 从整个行业监管的角度看,辅助生殖技术越来越普及了,对产前筛查的要求也更高了。得不断规范流程、加强质量控制、完善告知体系才行。 总的来说,这事儿是医疗技术的局限性、家属的合理期待和法律责任搅和在一起的结果。法律不会要求医院把所有的畸形都检查出来,但会要求医院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做到规范诊疗和充分告知。最后到底谁该负责还是得看专业鉴定和调查结果是怎么说的,核心还是要看医疗过程规不规范、告知充不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