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给艾滋病防治条例提了个建议,把感染者确诊后1个月内必须告诉配偶这项义务给落实了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青给《艾滋病防治条例》提了个建议,把感染者确诊后1个月内必须告诉配偶这项义务给落实了。这事儿是在2026年两会的时候炒热的,不光是江西省疾控局副局长兼省疾控中心主任刘晓青提出来的,这想法还引来了不少讨论。虽然大家都挺支持,但也有不少人提出了疑问。 现在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里,写着艾滋病人有义务把自己得病的事告诉跟自己有性关系的人。可刘晓青觉得,这个义务太含糊了,没说清楚该怎么说、什么时候说,要是有人故意瞒着不告诉,那传播病毒就麻烦了。再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要保护感染者的隐私,不能随便泄露他们的个人信息。这就好比医生给感染者做体检,要是把病况告诉了配偶,感染者会告医生侵犯隐私;要是医生为了保护隐私没说,配偶被感染后又会告医生没保障健康权。 刘晓青这次建议是想破这个局。他建议修订《艾滋病防治条例》,让感染者在确诊1个月内把病况告诉配偶。医疗机构在确诊阳性时,得让患者签字确认知道了自己的义务。要是到了1个月还没履行告知责任,疾控部门或者医疗机构就可以直接把情况告诉配偶了。对于恶意隐瞒造成传染的情况,不光要赔钱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建议先把告知的责任压在了感染者身上,算是尊重了他们的隐私权;过了那个月再去告诉伴侣也能保护好伴侣的健康权。可惜这个建议里只是说了违反了要担什么法律责任,没怎么教感染者该怎么跟伴侣开口说话。很多感染者其实不想把病毒传染给伴侣,但大家对艾滋病还不太了解,“谈艾色变”的情况还很多。他们担心把病情告诉伴侣后会被抛弃,也怕伴侣心里害怕。 我觉得可以在强调法律责任的同时多教点技巧给感染者吧,让他们知道怎么说更容易让伴侣接受一些。刘晓青还提了另一个建议:把艾滋病检测放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里去做,不光婚检要查、入职体检也要查、老年体检也得查。这个主意看着是不是很眼熟?2025年9月红枫湾发过一篇文章叫《什么情况下云南、广西的婚检机构会把艾滋感染者的情况告诉伴侣?》,里面提到的条款就跟这个差不多(见图)。新疆和浙江那边也有类似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边的条例里确实有类似的条款。在原来的规定里是“告知与其有性关系的人”,现在只提了“配偶”,也就是合法婚姻里的那一方。像男女朋友、同性恋情侣、一夜情还有商业性伴侣这些关系就没在范围内了。 这个建议能帮助发现更多感染者是好事儿,但也缩小了告知对象的范围。你怎么看刘晓青的这个建议呢?大家可以留言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