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次合同纠纷案件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院给出了一个明确的说法:即便双方当事人都没去提合同还没生效这件事,法院还是应该主动去审查一下。这事儿是周军律师告诉大家的。通常大家打官司都在纠结合同是不是真的有效,对方有没有违约,还有怎么赔损失,往往就忽略了“合同还没生效”这个关键。最高院在辽宁立泰实业有限公司和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案里就点明了这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里规定了好几种情况,像合同生效、效力未定、无效还有可撤销的情况。特别是对于“效力未定合同”,也就是“还没生效”的合同,本来不生效的,但是当事人同意了就生效了;“可撤销合同”虽然一开始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要把它撤销了,那它就不合法了。这两种合同性质不一样,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咱们看这次案件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协议书》和附件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最高院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就管这种“还没生效”的合同。既然法院有权力主动去查合同效力这种事儿,哪怕当事人不主动说这合同没生效,法院也能直接做决定。本来一审和二审应该先弄清楚合同到底管不管用,再跟当事人说要不要改一下诉讼请求才对。 但是二审法院这回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来判的,这就不对头了。不过好在二审的结果跟本来就该确认这个合同没效是一样的意思,都是为了不让那个《协议书》和附件再管事儿了。所以最高院在这儿就只是提醒一下就完事儿了。 周军律师最后提醒大家:打官司的时候别光顾着看合同是不是有效或者是哪方违约了。最好自己先翻翻合同看看生效的条件是不是都满足了。如果发现合同确实还没生效,而且这事儿对你有影响的话,千万别憋着不说,得赶紧跟法院提出来。有啥不懂的赶紧找个专业律师给你捋捋思路,这样才能把坑给避开了。要是大家需要帮忙或者想多学点法律知识的话,可以去关注公众号“周军律师聊案子”。多看看法律常识,以后有啥事心里都有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