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等三部门发布典型案例 规范职业索赔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问题:职业索赔活动在强化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倒逼企业合规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近年来也出现以牟利为导向、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大量购入并集中送检起诉的情形。

一些案件中,索赔金额远超实际损失,易引发“以诉代管”“以罚代治”的争议,既占用司法资源,也对正常经营主体形成压力,影响市场预期与行业生态。

原因:从制度设计看,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强化违法成本、保护消费者安全与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在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时,消费者除赔偿损失外,可依法主张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

但在实践中,个别索赔人利用举证便利与惩罚性赔偿规则,通过短期内多次、大批量购买并送检取证,形成稳定“索赔链条”。

若不加区分地机械支持高额请求,可能偏离制度目的,甚至诱发恶意诉讼与过度索赔。

影响:此次公布的“曾某诉陈某、某农副产品加工厂产品责任纠纷案”提供了可参照的裁判思路。

案情显示,索赔人一次性购买鲜竹笋45件共900斤,价款9000元,并另购100件干竹笋另案起诉。

其自述购买用途为准备寿宴及回礼,但未能提供证据印证。

法院查明涉案竹笋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题源于生产环节;销售者在进货环节已尽到查验义务,不属于“明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

更关键的是,法院结合购买数量显著超出日常所需、短期内大量购买并送检等事实,认定索赔人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购买索赔,对其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合保质期、通常生活消费习惯等因素,法院将合理消费范围认定为1件20斤(价款200元),判令生产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元。

此举在保护食品安全底线的同时,明确“维权有边界”,为同类纠纷提供了规则坐标。

对策:一是依法区分“消费者维权”与“以索赔为业”。

通过对购买频次、数量、用途证明、送检与诉讼行为链条等因素的综合审查,将惩罚性赔偿支持范围限定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之内,既不削弱违法惩戒,也防止规则被异化为牟利工具。

二是压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尤其是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责任。

此次案例强调问题成因在生产过程,惩罚性赔偿应由生产者承担,有助于形成更精准的责任指向,倒逼企业完善工艺、标准与内控。

三是强化协同治理。

法院在审理后制发司法建议,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共同推动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提升产品质量;地方竹笋产品质量分级规范被吸收为团体标准,推动质量管理从个案纠纷走向制度化约束。

四是以标准牵引产业升级。

通过质量分级、地理标志保护等制度工具,引导企业从“被动应对诉讼”转向“主动提升质量”,实现监管、司法与行业组织共同发力。

前景:从长远看,以“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为界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在“严守食品安全”与“保护正常经营”之间形成稳定平衡。

一方面,依法支持合理范围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够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另一方面,对明显超出生活所需的高额索赔作出限制,有助于遏制恶意诉讼与过度索赔,减少对市场主体的不确定性冲击,优化营商环境。

随着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的持续引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完善抽检、风险预警与标准体系,食品安全治理将更注重“源头预防+精准惩戒+制度供给”,地方特色产业也有望在规范中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该典型案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在规范职业索赔行为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通过司法裁判确立的行为边界,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为企业创新发展留出空间,彰显了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作用。

未来,随着类似裁判规则的不断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将更加成熟,市场秩序也将更加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