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当成主角,“李先生”跟他产生了纠纷。这事儿要从2021年1月说起,李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卖了一套房,5月他跟中介签了《履约支付服务协议》。按协议的说法,得把物业交割手续办完,买卖双方或者买方得在结清确认书上签字,钱才能给李先生。中介公司挺守规矩的,李先生是因为跟物业有纠纷交不齐物业费,所以拿不到证明。他就说中介工作人员之前是答应过的,只要跟买方签了协议,明确了谁来交物业费就行了。 2021年5月,他跟买家姜先生办好了交割手续,也签了个《物业费缴纳协议》。可接下来李先生找中介要钱,中介没给他退。他们拿出来了《划转(退回)申请书》,证明买卖双方没达成一致意见。更重要的是,姜先生自己说了,他不同意把钱给李先生。姜先生觉得这笔钱就是为了防着原房主欠钱的,因为李先生从2008年买房到2021年卖房,拖欠的物业费和违约金加起来已经超过5万元了。 法院最后把案子审清楚了,觉得李先生跟中介签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李先生跟姜先生后来签了《物业费缴纳协议》,把未来的责任分了一下,但这没能满足原来的条件——得把所有手续都办完,还得有物业结清的证明。现在证据显示李先生欠了一大笔钱没还清。法院就判李先生败诉了,他要求划3万元保证金和利息的请求都不被支持。 这次判罚挺重要的,给大家提了个醒:买卖房子的时候得讲诚信和契约精神。那个物业保证金本来就是为了防止买方吃亏的。法院严格按合同办事告诉大家:只有条件到了才能主张权利。不管是写在合同上的还是口头说的承诺,都不能随意更改核心约定。只有老老实实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把纠纷避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