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3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正式发布,这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管辖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性制度,直接关系司法公正与效率。
近年来,审判实践中暴露出的管辖权争议问题日益凸显。
部分当事人为争夺所谓"有利"的审判地,不惜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任意约定与案件毫无关联的法院进行管辖,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给后续执行工作带来一系列难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针对基层法官在管辖法律适用中遇到的大量疑难问题,聚焦管辖冲突易发多发及管辖规则不明确的领域,制定了这一司法批复。
批复的出台,是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中关于优化诉讼管辖、明确争议领域管辖规则任务的具体体现。
此次批复的核心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在协议管辖问题上,批复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这"五地"之外的其他地点法院管辖,但前提条件是该地点必须与争议存在实际联系。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约定地点与争议的实际关联,该管辖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这一规定有效堵塞了恶意选择管辖的漏洞。
在专门管辖问题上,批复强调,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无权通过管辖协议改变专门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的职权划分。
凡是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只能由专门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约定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该管辖协议一律无效,从而维护了法定管辖制度的严肃性。
针对实践中常见的管辖协议约定不明情形,批复也给出了处理规则。
当事人仅约定管辖地域而未明确具体法院的,可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因素,依据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定确定具体管辖法院。
对于合同中常见的"或裁或诉"条款,批复明确,虽然仲裁协议部分无效,但管辖法院的约定仍需依法认定其效力,避免一概否定。
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领域,批复作出创新性规定,明确被保险人住所地可视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相关案件可由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责任保险的特殊性质,体现了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批复的制定严格遵循立法本意,既精准回应审判实践需求,又兼顾便利诉讼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有效防范权利滥用,维护诉讼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持续开展深入调研,围绕管辖领域的其他重点问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等多种方式,不断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管辖制度犹如法治大厦的基石,其科学性与稳定性直接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此次最高法以问题为导向完善管辖规则,既是对群众司法诉求的积极回应,更是推进审判体系现代化的战略部署。
在法治中国建设新征程上,此类"小切口"立法所释放的制度红利,将持续转化为人民群众可感可及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