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行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列明9类妨碍公平竞争行为,强化融资与账款保障

新年伊始,山东省民营经济发展迎来重要法治里程碑。

《山东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于1月1日正式施行,这部专门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山东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迈出关键步伐。

长期以来,民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诸多隐性壁垒和不公平待遇。

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部分地区和部门存在限定所有制形式、设置不合理业绩门槛等歧视性做法,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持续困扰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部门履约不到位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制约了民营经济活力释放。

针对上述痛点难点,《条例》构建了系统性制度框架。

在公平竞争方面,条例首次采用列举方式,明确禁止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实施的九类不当行为,使公平竞争规则更加清晰透明。

条例重申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刚性约束,明确规定清单以外领域各类经济组织可依法平等进入,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等形式设定准入障碍。

在融资支持方面,条例从多个维度破解民营企业融资困局。

鼓励金融机构优化信贷服务,合理提高对民营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首次贷款、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支持力度。

同时,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提供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贷款,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权益保护是条例的重要着力点。

针对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条例完善了政府诚信履约机制,明确规定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职能调整等为由违约毁约。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不得以人员变更、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绝或拖延支付民营企业账款,为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保障。

条例还着眼于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明确支持民营企业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投资创业,参与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

通过细化支持机制,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民营企业公平开放,引导民营企业主动融入全省重大发展战略。

省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核心在于坚决破除各种市场隐性壁垒,让民营资本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政府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将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从全国范围看,山东此举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作为经济大省,山东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税收和80%以上的就业岗位。

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推动形成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山东民营经济发展进入"制度护航"新阶段。

其价值不仅在于解决当下痛点,更通过构建长效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

在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如何将纸面条款转化为治理效能,仍需各级政府部门拿出刀刃向内的改革勇气。

这场以法治化为核心的营商环境升级,或将重塑区域经济竞争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