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信箱】侦查阶段律师想见嫌疑人的时候,什么样的案子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才行?

哈喽大家好,欢迎来到《常律师信箱》节目。这个栏目是劳动午报主办的,北京司法大讲堂和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也帮忙协办,平时专门给职工群众解疑答惑。你要是有法律方面的问题,随时都能给我们打电话咨询,咱们一定全力维护你该有的合法权益。有位读者来信问了:侦查阶段律师想见嫌疑人的时候,什么样的案子需要经过侦查机关批准才行?我们这就把这个“特别案件”全流程拆解给大伙儿听。 咱们先看看法条怎么说。《刑事诉讼法》第39条第三款规定得挺清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种案件,在侦查的时候辩护律师要去见嫌疑人,必须得经过侦查机关的同意。而且,侦查机关还得事先告诉看守所一声,确保整个流程是封闭的。 不光是《刑诉法》有要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2条也规定了:办案单位把嫌疑人送去看守所关押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时候,必须给看守所或执行机关下书面通知。辩护律师提出要见面的申请之后,公安机关得在三天之内报给县级以上负责人批。拿到批准文件后,要书面回复律师,并且同步跟看守所或执行机关通气。除非有“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出现,否则原则上都得允许见。 这里面说的“有碍侦查”主要指四种情形:嫌疑人可能会销毁或者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引发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念头;会让同案犯趁机跑掉或者妨碍调查;或者是嫌疑人的家属跟犯罪沾边。 要是公安机关不让见怎么办?他们必须得给你个理由说明白。等到妨碍侦查或者泄露秘密的情况没了,就得立马允许见面,好保证律师的权利不受那些不该有的限制。 最后总结一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这种案子,在侦查阶段律师要见嫌疑人实行的是“双许可”制度。说白了就是先让公安机关点头批准,再由看守所安排具体时间见面。虽说程序看起来多了点,但这也是为了把好国家安全和辩护质量这两道关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