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29日,高某某和张某某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赚了十七万多元,存入张某某的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张某某的账户里有高某某的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针对这个案件发出了明确指示。法院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有义务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其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是以个人名义存的,但如果不能证明这笔存款完全是个人财产,法院就可以冻结这笔存款。 具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在这个规定下,高某某配偶名下的账户就属于这种情况。 当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他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配偶一方。如果他没有异议,法院就可以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在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这个观点。这个案件是(2022)鲁0891执1367号。这次争议的焦点就是法院是否可以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银行存款。最高法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人民法院可以先查封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再进行财产分割。在这个案件中高某某和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张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这笔存款就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有人没有异议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法院可以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中因为被执行人配偶对冻结无异议所以人民法院就直接扣划了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