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权益获司法确认 常州中院判决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问题——超龄劳动者岗受伤,保障如何落地,争议从何而来;近年来,部分行业用工结构发生变化,一线岗位对经验型、熟练型劳动力需求增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继续就业的现象更为普遍。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在用工管理、保险缴纳、风险预案上存在缺口,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面临治疗、康复、生活来源中断等多重压力,赔偿路径与保障标准的差异也容易引发争议。超龄群体是否能够获得与工伤相匹配的长期保障,成为审判实践中需要回应的现实问题。 原因——制度衔接与用工现实存在缝隙,权益救济出现“落差”。本案中,四川籍女工廖女士入职常州市武进区一家公司,从事一线操作工作,后在操作设备过程中受伤并截肢,经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五级。纠纷的核心并非是否发生工伤,而在于工伤待遇的实现方式:一审在认可对应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同时,因认为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未支持按月发放的伤残津贴,导致保障以一次性支付为主,难以覆盖长期生活与康复需求。二审则将审理重心转向基本权益保障与实质公平,强调超龄不应成为排除工伤保障的理由,并结合延迟退休政策导向与救济结果差异,作出改判。 影响——判决释放导向:基本权益兜底与规范用工并重。常州中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不支持伤残津贴的部分,明确用人单位自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按月支付本人薪资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直至劳动者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止。该处理强化了两层价值取向:其一,工伤保障作为劳动保护体系的重要内容,应确保劳动者在遭受职业风险后获得基本生活支持,避免因身份、年龄等因素造成保障“断档”;其二,用人单位即便未为相关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也不能以此免除依法应承担的待遇责任,有助于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岗位培训、保险与风险分担机制。 对策——以统一规则、强化预防、完善衔接回应新型用工现实。面向超龄劳动者规模扩大趋势,治理重点应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和制度衔接延伸:一是推动裁判规则更清晰、更可预期,在尊重法律框架基础上,深入统一超龄用工工伤待遇的认定与给付标准,减少同案不同判带来的不确定性;二是压实用人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高风险岗位的设备维护、操作规程、岗位培训、应急处置进行刚性落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三是完善社会保险与用工管理的衔接机制,鼓励依法合规参保与商业保险补充,提高风险分散能力;四是加强对劳动者权益告知与法律服务供给,帮助其在入职、上岗、维权各环节掌握必要信息,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被动局面。 前景——老龄化背景下,劳动保障需要更精细、更具包容性安排。随着人口结构变化与就业形态调整,超龄劳动者在部分行业将持续存在。司法实践对“基本权益不因年龄被剥夺”的强调,说明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基本生活保障权的重视,也为社会治理提供了可参照的价值坐标。未来,围绕延迟退休政策推进、用工结构调整与劳动者多元保障需求,相关制度的协同完善仍需加快,以更稳定、更可持续的规则回应现实。

本案不仅是个案维权,更反映了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劳动保障制度的升级需求。司法判决填补了法律空白,传递出"老有所护"的积极信号。在银发经济与产业需求并存的当下,法治应当成为平衡各方利益、守护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石。这起案件为构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劳动保障体系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