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跨越四年的工伤认定纠纷,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最终实现反转;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这起典型案例,不仅为一个失去亲人的家庭带来迟到的司法救济,更为完善工伤认定标准、保护劳动者权益提供了重要启示。 问题的症结在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偏差。2020年8月20日中午,58岁的保安员工老孙向主管请假后离开岗位,骑行电动自行车刚出大门30米处,便被一辆超速轿车撞倒,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保安公司以老孙"擅自离岗"为由否认工伤。人社部门则以家属无法证实事故地点属于"回家途中"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该决定,孙女士的工伤认定申请接连败诉。 这一结果的不合理之处在于举证责任的错位。东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中发现了多处关键疑点。首先,事故发生时间为11时53分,正值午饭用餐时段,而保安公司不提供午餐。无论老孙是外出就餐还是回家吃饭,都属于合理的下班路线。其次,岗亭旁的监控录像在事故后曾被保安公司查看,却始终未提交给有关部门。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保安公司掌握关键证据却拒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检察机关的介入改变了案件走向。2023年5月,东莞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指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老孙系外出就餐或回宿舍,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2024年8月30日,法院采纳建议,判决人社部门重新作出认定。检察机关同步与人社部门、保安公司沟通,推动工伤认定及赔偿落实。2025年春节前后,103万元赔偿金全额汇入家属账户。 这起案件反映出工伤认定中的普遍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往往过于机械,容易陷入时间和地点的简单对应,忽视了职工行程的"合理目的"与"合理路线"这一法律核心。 类似的争议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请假后返家、提前离岗、为适应特殊工作安排而提前出发等情形,都可能面临工伤认定的困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蓝晶晶案件就是典型。蓝晶晶请假后驾驶摩托车返回租住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法院认为,请假后回家的路程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下班途中",因为职工的经常居住地是其合理的下班目的地,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路线应当受到保护。 这些案例共同指向一个重要原则:工伤认定应当以保护劳动者权益为出发点,而非以用人单位的便利为导向。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当充分考虑信息不对称的现实。用人单位掌握监控、交接记录等关键证据,如果拒不提供,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既是法治精神的体现,也是对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尊重。 检察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监督职能。通过发现案件疑点、提出再审建议、推动多部门协调,检察机关有效弥补了司法程序中的不足,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撑。这种主动监督、能动司法的做法,值得在更多领域推广。
工伤认定既关乎个体家庭的生计保障,也关乎劳动关系的基本公平。对"请假外出、提前离岗"情形的认定,不应停留在对表面形式的简单判断,更应在事实查明、证据责任与合理性标准上体现法治精神。让规则更清晰、让证据更透明、让救济更顺畅,才能在安全风险与劳动保障之间找到更稳固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