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机制 破解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抚养难题

近年来,离婚纠纷与抚养权争议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更复杂的现实:有的父母将矛盾外溢到子女身上,出现相互推诿抚养、情绪化对抗、以“没能力”“孩子不好管”等理由回避责任;也有的双方激烈争夺抚养权,却在教育理念、沟通方式上长期失衡,影响孩子心理健康与行为发展。

未成年人作为家庭矛盾的直接承受者,往往难以自我保护,其稳定成长环境亟需制度性托举。

一段时间以来,类似问题呈现几类突出表现:一是监护职责弱化。

部分当事人将抚养视作负担,甚至把抚养权当作谈判筹码,导致孩子生活照料与情感支持不连续。

二是教育观念偏差。

对“再生育”“性别偏好”“严苛或放任式教育”等问题缺少理性沟通,容易激化冲突。

三是心理压力被忽视。

父母离婚、就业波动、经济压力与亲子关系紧张叠加,孩子的焦虑、对立或行为问题被简单归咎为“难管”,进一步触发逃避与指责。

四是纠纷处理重结果轻修复。

传统诉讼虽能裁判抚养归属与费用承担,但难以自动修复亲职能力与家庭教育方式,容易出现“判后仍乱”的二次矛盾。

在此背景下,家庭教育促进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司法介入家庭教育提供了明确依据。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结合办案实践,将家庭教育指导贯穿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全过程:受理案件后即向双方提示监护人应依法履责,强调矛盾处置应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先;审理中如发现监护缺位、教育方式不当或对未成年人权益造成损害,法院根据案情分级分类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件审结后持续回访,评估指导效果,推动制度从“纸面要求”转化为“可见改变”。

栖霞法院介绍,为提升指导专业性与可操作性,法院联合区教育局、区妇联成立“小红枫”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吸纳法学专家、教育学专家、中学教师、心理咨询师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形成“司法引导+专业支持+社会协同”的工作链条。

针对个案需要,法院还可开展心理状况评估,将家庭教育指导与心理疏导结合,帮助当事人从情绪对抗转向理性承担,降低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

对拒不履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监护人,法院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确保指导落地见效。

从案例看,这一机制在纠偏监护行为、修复亲职能力方面发挥了现实作用。

在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父母离婚后名义上由父亲抚养,但孩子长期由母亲实际照料。

父亲以离职、收入下降及身心状况不佳为由请求变更抚养,母亲又以无收入、陪读压力大及“孩子不听管教”为由表示无力继续抚养。

双方互相推诿,孩子意愿与成长需求被夹在中间。

法院认为其行为属于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遂通过工作站引入心理咨询力量,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纠正“抚养等于负担”“孩子问题只能回避”等消极认知,促使双方重新理解监护责任的法定性与不可替代性。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抚养安排并明确抚养费支付义务。

后续回访显示,孩子不良行为习惯有所改善,亲子关系趋于稳定,体现出“裁判+指导+回访”协同治理的综合效应。

在另一起离婚纠纷中,双方均坚持争取女儿直接抚养权,并围绕“是否重男轻女”“教育是否过严”等问题相互指责,矛盾触及孩子心理安全。

法院审查认为,双方在教育子女和家庭沟通方面存在偏差,若任由对抗延续,将对孩子心理成长造成持续影响。

开庭前,法院提示双方在生育规划、教育方式等方面理性沟通,强调不得以切断交流、回避问题方式处理抚养教育,更不得因不直接抚养就对孩子不管不顾。

经家庭教育指导,双方认识到自身问题,但仍坚持主张抚养。

法院在依法裁判抚养归属与费用承担的同时,通过指导促成当事人对亲职责任形成更清晰边界,减少“离婚即断亲”的风险。

从影响看,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审判全过程,有助于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从“事后救济”前移到“过程预防”和“行为矫正”。

其一,有助于缓解离婚纠纷中的对抗性,促使父母回到“共同为孩子负责”的基本框架。

其二,有助于提升裁判执行与后续稳定性,减少反复变更抚养、探望冲突等衍生纠纷。

其三,有助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把教育、妇联等资源引入司法场域,提升对家庭教育问题的专业回应能力。

面向未来,涉未成年人审判需要在依法裁判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家庭功能修复与亲职能力建设。

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情形、分级标准与评估机制,推动指导从“个案经验”转为“可复制规范”。

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学校、社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衔接,形成更稳定的支持网络。

与此同时,司法强制措施的运用也应坚持必要性与比例原则,既确保指导令具有刚性约束,也避免简单化处理,引导监护人从被动应付转向主动改进。

对当事人而言,离婚并不意味着亲职责任终止,能否稳定提供情感支持与行为引导,直接关系孩子的安全感、规则感与未来发展。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监护人的教育观念直接影响其身心健康。

南京栖霞法院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涉未成年人案件审理,不仅体现了对法律精神的创新诠释,更体现了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深层思考。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既要依法维护各方权益,也要着眼于未成年人的长远利益。

这种"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司法理念,正在逐步成为人民法院的共识。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进一步实施,更多法院将探索类似的工作机制,使司法保护与家庭教育相互促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