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打破旧有标准无法满足环保新形势的困境,国务院出台了一部全新的《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这部新《办法》是对《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号)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9号)的“合并升级”,彻底把这两部旧法规的各种弊端给消除掉了。《办法》共分为十章54条,将这些新规内容整合成四大板块,让大家一看就能明白。 作为“统领性文件”,《办法》有着四重核心价值。它填补了体系空白,把土壤、气候、海洋这些新兴领域一次性纳入标准体系;它厘清了质量、风险、排放等六类标准的边界,让各管各的不再交叉重叠;它压实了地方责任,用部门规章形式把地方何时必须立标、立标后如何备案都规定得清清楚楚;它强化了实施评估,建立起了“制定—实施—评估—修订”的完整闭环。 具体到新规内容,亮点还是很多的。在体系扩容方面,《办法》新增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把土壤污染、气候变化这些风险筛查类标准第一次纳入了国家序列。在标准定位方面,它通过条文固化了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制定原则,让企业再也不用去猜标准是怎么回事。在实施路线上,《办法》给出了刚性排序表,同一企业如果遇到“国标+地标”冲突,就能清楚知道该优先执行哪一份。在地方立标方面,《办法》明确了省级政府遇到国家无标可依的特色产业或污染物时必须补充地方排放标准,产业密集等五种情形更是不得拖延的硬性指标。在监测方法上,《办法》规定制定质量和排放标准时应优先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标准。 关于行业型和综合型排放标准的区分,行业型是针对钢铁、火电这类特定行业或产品污染源制定的;综合型则是覆盖行业型之外所有其他行业污染源的兜底条款。两者在制定时都要把握反映行业排放特征和可行技术与可接受风险这两条硬杠杆。通用型和流域(海域)型排放标准的场景差异也很明显:通用型瞄准跨行业共性工艺设备或特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流域(海域)或区域型则是针对特定水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只需事后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生效执行。《办法》要求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等每四年开展一次实施评估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此外,《办法》还首次把“信息公开”写进行文:标准文本、编制说明等都应在部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公众若对标准解释有疑问,可以向制定机关书面申请并得到答复。这次新规对公众权利的保护也是非常到位的:公众若提出申请,制定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这次新规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用排放标准也做了明确规定:通用型排放标准针对跨行业共性工艺设备或特定污染物排放方式;流域(海域)或区域型排放标准针对特定水域环境质量改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