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新津区两男子因违规燃放及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被行政拘留

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1月13日晚间发布警情通报,对近期网络反映的违规燃放烟花引发交通拥堵一事进行了通报。

经过全面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违法人员实施了处罚,维护了公共秩序和交通安全。

事件发生于1月7日晚间8时许。

当事人黄某某现年23岁,系四川荣县人,在成都市新津区正公路与竹苑大道路口交叉处,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擅自点燃烟花。

该行为迅速引起周边群众的聚集围观,大量人员聚集在道路上观看,直接导致该路段交通通行能力严重下降,出现了短时间内的交通拥堵现象,对道路正常运行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行为的同时,公安机关同步深入调查烟花爆竹的来源渠道。

经过详细取证,警方查明黄某某所燃放的烟花爆竹系从他人处购得。

进一步调查发现,烟花爆竹的提供者为29岁男子陈某,系四川叙永县人。

陈某既无烟花爆竹的生产许可,也无经营销售许可,属于完全不具备合法资质的非法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

根据调查结果,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名违法人员进行了处罚。

黄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陈某的违法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此案的查处过程体现了公安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其燃放受到严格管制,禁止在规定区域外随意燃放。

在城市中心区域违规燃放,不仅会造成交通拥堵,影响公共出行秩序,还可能引发火灾、伤人等安全隐患。

同时,非法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更是涉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为违规燃放提供了便利条件,必须予以严厉制止。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放区域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同时,不要从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要到具有合法资质的销售点购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对于非法生产、经营、买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公共安全无小事,规则意识是现代城市运行的基础。

烟花带来的短暂热闹,不能以道路拥堵、秩序紊乱甚至安全事故为代价。

依法查处既是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公众安全的守护。

唯有将法律约束、源头治理与文明自觉贯通起来,才能让城市的节日氛围与安全底线并行不悖,让每一次出行、每一份安宁都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