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北京朝阳法院把这事判了,结果4S店“退一赔三”,这就把维修服务未尽告知义务导致轮胎存隐患的问题给点明了。专业服务里,经营者和消费者天生就有“信息不对等”的情况,这就对经营者的告知义务要求更高了。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把一起案子给结了,这就给这种服务合同里经营者的责任边界定下了规矩。2020年,陈先生的凯迪拉克牌轿车出了交通事故,就把车送去一个品牌4S店修了。修车花了5.2万多块钱,总共47项内容,其中还有换个左后轮胎,花了1127元。陈先生对品牌授权4S店的专业性很信任,当时提车的时候也没仔细检查就签了字。结果等到2025年去年检的时候,检测的工作人员说这个车后面两边的轮胎花纹不一样,不符合安全标准,年检过不去。陈先生这才想起来四年前那次修车的事,就赶紧去找4S店说要换原厂规格和花纹一样的轮胎,结果4S店说不行。最后没谈拢,陈先生就把4S店告到了法院,说他们欺诈消费者。庭审里主要就是吵4S店有没有把换“非原厂”轮胎的事儿告诉清楚。4S店辩解说当时没原厂库存,修理工已经口头跟消费者说了换非原厂件,而且结算单上也写了轮胎类型是“非原厂”。可是法院看了看他们交上来的三份结算单,前两份都写着是“原厂件”,就最后一张换成了“非原厂件”。这张单子上面密密麻麻列着47个维修项目呢,要不是特意找根本看不见轮胎类型变了的事儿。法院认为作为专门搞汽车销售维修的机构,他们肯定知道两边花纹必须一样的国家规定。要提供这种关乎消费者安全的服务,他们就得更仔细告诉清楚才行。结果他们就是在一大堆项目里随便写个“非原厂”,根本没提示这是个大事儿。4S店说他们口头说了但没证据证明。所以最后法院认定这就是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金额三倍来赔。所以一审判决就是退钱1127元加上三倍赔偿金3381元让陈先生拿回去再把那个有问题的轮胎还回去。判决后双方都没上诉,4S店也主动把钱给了。虽然这个案子钱不多,但道理很清楚了:告诉义务不能太随意藏在一堆文件里,得让人注意到才行。这就是给汽车维修行业敲的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