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保险业保持较快发展,市场需求持续增长,政策支持不断加强,行业作用更加突出。但在发展过程中,伦理失序等问题也逐渐显现,成为影响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约。业界专家认为,关键原因在于保险伦理的引导作用没有得到利用,行业缺少清晰、正确的价值指引。保险伦理的根基来自人类守望相助的仁爱精神。从历史渊源看,保险源于人类在生存与发展中面对风险的客观需要:当个人遭遇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的重大风险时,需要社会成员共同分担,这也构成了保险产生的内在动因。保险制度为风险分散提供了有效机制,表明了互对应的怀、互相帮助的伦理精神。这种仁爱精神可视为保险伦理的“原始动因”,也是人类伦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人类伦理精神体系至关重要。 保险伦理具有复杂性与多样性。保险涵盖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社会保险等多种类别,每一类别又细分出不同险种,相应的伦理规范形态也随之多元。可以说,保险形态越丰富,伦理规范的具体要求也越细致。保险伦理既有普遍性的共同原则,也会因时代与文化差异而呈现不同侧重。作为一种伦理观念体系,保险伦理体现了人类对保险活动善恶价值的认识、判断与选择,是规范保险活动的一套伦理准则。 当前业界存在一个值得警惕的认识偏差,即将保险伦理等同于商业伦理。这种观点源自一个根本性误解:把保险完全当作商业行为,认为对保险的伦理约束应完全放入商业伦理框架来理解和处理。其危害不容忽视——不仅模糊了保险与一般商品交易的边界,也容易遮蔽保险及其伦理的核心内涵,进而影响行业价值导向。 商业伦理与保险伦理在逻辑结构上存在明显差异。商业伦理主要规范经营者的行为,经营者往往掌握商品的关键信息,顾客的信息相对有限,信息不对称构成商业伦理的重要背景。在保险活动中,道德主体结构不同: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都承担重要的道德责任,在风险共担关系中应当被视为相对平等的参与者。保险的关键在于风险共担,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买卖,这决定了保险伦理应以仁爱与责任为核心,而不能以利润逻辑取代保障逻辑。 将保险伦理简单纳入商业伦理框架,可能带来若干连锁后果。一旦保险被理解为纯粹逐利的商业行为,其核心目标容易被化约为利益最大化,仁爱主导的保障精神被弱化甚至被忽略。由此可能诱发机构过度追逐短期利润,淡化对被保险人的保障责任,损害消费者权益,进而影响行业信誉。同时,这种框架也会压低保险伦理的独立地位,使其沦为商业伦理的附属,难以发挥应有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为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行业需要深入深化对保险伦理的理解,构建更科学、可操作的伦理规范体系。这要求从保险的本质出发,强化仁爱精神与保障责任的核心地位,形成以风险共担为主线的伦理框架。同时,在监管层面加强伦理约束,在行业自律层面完善规范,在企业层面推进伦理文化建设,形成多层次、可落地的伦理治理体系。
保险在文明社会中具有“稳定器”意义,其价值不仅在于风险补偿,也含有守望相助的人文精神。行业只有重新明确伦理坐标,才能在商业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把握平衡、稳健前行,真正成为人民美好生活的守护者。这既是对互助传统的延续,也是金融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