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创新初衷是便民利民,但在实际运行中却被少数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的典型案例揭示了一种更为隐蔽的违法现象:部分医疗机构通过扭曲"便民找药"服务模式,实质上从事网络禁售药品的非法销售活动; 问题的发现源于一次系统性的监督行动。2024年4月,多家媒体报道称部分网络禁售药品在网上被随意购买,甚至可能用于违法犯罪。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随即构建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对线索进行全面摸排。通过线上模拟下单和线下走访调查,检察机关查实了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用户在电商平台"便民找药"版块可以轻易找到提供秋水仙碱、华法林钠片等《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所列药品的诊所。 这些违法行为的手法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诊所通过在线支付环节吸引用户,随后通过客服对话框发送预定问题并设置关键词自动回复,制造出问诊的假象。实际上,诊所在完全不掌握用户病历资料、具体病情及线下诊疗情况的前提下,仅凭用户提供的核销码就直接邮寄网络禁售药品。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将医疗诊疗关系伪装成了药品销售关系,规避了涉及的法律监管。 这类违法行为的危害不容小觑。网络禁售药品之所以被列入禁止清单,是因为这些药品具有较强的毒性或特殊性,需要在医生的严格指导和监督下使用。通过虚假问诊随意销售这类药品,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更直接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 为了有效解决该问题,检察机关采取了多层次的监督措施。2024年10月12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正式立案。10月28日,向相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但在实际推进中,行政机关对诊所提供药品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认识分歧,这成为了更推进的障碍。 为了统一认识、形成合力,检察机关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医药领域法学专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及电子商务平台代表参与研讨。听证会达成了重要共识:自动问答模仿问诊形式但不具有疾病诊断的实质内容,诊所向用户提供药品的行为与药品经营者的网络销售模式一致,双方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应为"销售"而非"诊疗",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这一认识的统一为后续执法奠定了基础。 听证会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联合行动。他们对涉案诊所开展了联合检查,现场制发《行政告诫书》,要求全面整改。随后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显著:累计检查医疗机构、药品网络销售企业161家,抽查药品208种,约谈企业12家,查处药品案件21件,推动平台对在售药品进行40批次抽检。 为了建立长效治理机制,检察机关推动相关行政机关签订了《关于加强网络禁止销售药品监管行政执法协作备忘录》,明确了具体违法情形的查处职责,形成了监管合力。同时约谈电商平台,督促其加强入驻商家资质审核与行为监管,增加交易风险提示,从源头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互联网医疗发展必须坚守安全底线;既要支持合规创新,也要严厉打击违规售药行为。只有通过法治规范、部门协同和平台治理,才能真正保障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