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资质的人只负责找别人陪标自己并不商量价格也不损害别人的利益

浙江发生过这样的案子:一个人借用了多家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他还私下联系评委给好处费,最后大家一起商定投标报价。法院认定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串通投标罪。不过也有情况是借用资质的人只负责找别人陪标,自己并不商量价格也不损害别人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不算犯罪。如果工程原本就是内部定好的人,招投标流程只是走个过场,陪标的行为也没让谁吃亏,也可能不构成犯罪。出借资质的人如果只是帮忙支付投标费用,没有插手具体的报价或者决策过程,也不太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有个案例里的人就是这样,他只负责帮中标方接下标段的活儿,完全没有参与投标的整个过程。在工程建设领域,出借资质的现象其实挺常见的。但这种行为到底构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关键要看他具体干了什么。单纯把资质借给别人用,这是违反行政法规的事情,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不一定会涉及到犯罪。不过如果除了出借资质之外,还给借用方找其他单位的资质一起围标;或者跟借用方商量投标的价格、方案还有参数这些具体内容;那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串通投标罪。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十七种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况;比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个单位编制出来;或者投标报价呈现出规律性的差异。但在实际办案中;出借资质的一方到底有没有犯罪;还得看有没有“实质性串通”——也就是说有没有参与到协商投标报价这些关键环节中去。举个例子来说:如果借用资质的人找了好几家单位合作;但每家被借的单位都只跟借用人单线联系;并没有参与商量价格;那么这些被借的单位只算是违法出借资质的人;并不构成犯罪。可是如果被借的单位不光是出借资质;还帮着联系其他单位一起围标;甚至参与制定投标价格;那就会被认定为串通投标罪了。投标人得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别太深入介入别人的招投标过程;保证投标的独立性;不然很容易踩到犯罪的那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