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释放出明确信号:以严格公正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必须在“管得住权力”与“放得活市场”之间把握好尺度。
一方面要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坚决纠治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的利用行政、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尤其是趋利性执法司法和违规异地执法司法等问题,防止个别地方将执法司法异化为逐利工具,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社会预期。
问题:部分涉企纠纷被不当“刑事化”“行政化”,市场主体安全感受损。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处理经济纠纷时出现以刑事手段介入民商事争议、以行政权力推动案件走向的现象,个别案件还伴随异地办案、跨区域采取强制措施等做法,引发企业对经营稳定性、产权安全性、预期可持续性的担忧。
会议提出“恪守权力边界”,正是针对这类问题作出的制度性回应,目的在于让市场主体明确哪些行为受法律保护、哪些行为必受惩戒,避免边界模糊导致“人人自危”或“选择性执法”。
原因:逐利冲动、治理能力不匹配与规则供给不足交织叠加。
从现实看,趋利性执法司法往往与地方财政压力、部门考核导向、执法办案与经济利益不当关联有关;违规异地执法司法则可能源于对管辖规则理解偏差、跨区域协作机制不健全、对涉企案件办理规律把握不足等。
更深层次的挑战在于:经济活动高度复杂,商业纠纷与违法犯罪之间界限有时不易把握,若缺乏统一尺度和可操作规则,容易出现“用最强手段解决最复杂纠纷”的路径依赖,最终损害法治权威与市场秩序。
影响:既干扰企业经营,也扰乱市场预期与要素流动。
对企业而言,过度或不当介入会加剧合规成本与交易成本,影响资金周转、人员稳定与供应链安排,甚至造成企业“被动停摆”。
从市场层面看,执法司法的不确定性会抬升投资风险溢价,影响创新投入与长期布局,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会议提出要服务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要素流动,正说明此类问题不仅是个案公正问题,更关联统一市场规则、区域协调发展和宏观经济预期稳定。
对策:以审判职能协同发力,既“严惩破坏秩序”也“严防权力越界”。
会议提出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释放出“惩治与规范并重”的治理思路。
一方面,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法惩处,并通过典型案例释法明责,形成规则指引和警示效应。
同时,要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司法,研究治理“内卷式”竞争的司法路径,推动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生态。
另一方面,对涉企案件办理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强化对相关案件的审查把关,坚决防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异地执法司法、违规办案等问题,要以专项行动成果为基础,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防范与纠错机制,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让制度真正“长牙带电”。
值得关注的是,会议还强调破产制度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
破产案件涉及债务清偿、职工安置、资产处置、税收处理、风险防范等复杂环节,既考验司法专业能力,也需要与政府部门在法定职责边界内形成良性协同。
依法推进破产重整、和解与清算,有助于畅通市场出清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进而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与高质量发展。
前景:以“法治经济、信用经济”夯实预期,推动营商环境从“减负”向“增信”升级。
会议将“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作为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立足点,意味着下一阶段司法工作将更加注重规则统一、尺度稳定和可预期性提升。
随着涉企执法司法规范化深入推进,趋利性、选择性、异地化的越界行为有望在制度约束下减少;同时,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将保持高压态势,通过惩治失信、保护创新、维护交易安全,进一步稳住市场信心,增强企业敢投、敢闯、敢干的底气。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最高法此番重拳整治执法司法乱象,既是对党的二十大"法治经济"要求的贯彻落实,更是对市场主体关切的积极回应。
当权力运行回归法治轨道,市场活力的春水必将更加澎湃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