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那天,程某某在武汉方向的高速公路上开车。突然,前方出现了一块散落物,他慌忙向右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谁知后方一辆车避让不及,两车猛烈相撞。事故导致保险杠、中网和中冷器等部件受损严重。程某某报警后拿到交警的《接处警证明》,证明车辆与路面散落物发生了两次碰撞。维修单出来后,14460元的修车费让他觉得非常委屈。程某某认为,既然自己交了通行费,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保证路面平整、清洁”是他们的职责。这次事故让他的车辆受到损失,对方应该全额承担责任。 然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示了巡查和清扫记录来证明他们已经尽到了养护义务。公司还强调高速公路路段风险高、车流量大,不能要求他们“时刻在线”巡查,因此拒绝全额赔偿。最终法院审理后给出结果:尽管被告提交了养护证据,但事故发生时的时段仍然属于道路未保持畅通的情况。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即7230元赔偿款。双方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了中级人民法院,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损失的话,道路管理者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管理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换句话说,“良好状态”不是事后补救而是要实时在线。所以这次案件中,管理方不能以已经清扫为由免责。这个案例让很多人明白了紧急避险并不是绝对免责事由。《公路法》第35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也有相关规定:因为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损失的话道路管理者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只要有证据证明责任在管理方那边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驾驶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采取正确措施控制车速、保持车距并及时报警让清障人员清除异物来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安全永远是第一位重要的事情只有车主和管理方同时提高安全意识才能真正让高速变成“高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