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有了最终决定,把武汉美联地产的再审申请给驳回了。中融信托赢了官司。这个案子折腾了好长时间,终于算是完结了。这案子涉及到房地产信托股权融资、股东代表诉讼还有债务加入效力认定,真够复杂的。最高法这次明确了信托公司“让与担保持股”跟实质股东资格之间的法律边界。法院认定那些债务加入文件没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对项目公司没什么约束力。这对同类地产信托投融资纠纷来说,可是个很重要的裁判指引。 事情源于武汉本地的房地产项目信托合作,主要参与方有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武汉美联地产还有几家关联房企。2019年10月的时候,项目公司把股权结构给调整了一下,中融信托持有90%,武汉某控股集团持有10%。双方还一起修订了公司章程,规定大额债务决策得有3/4以上董事同意才行,而且必须得到中融信托提名董事的赞成才行。 后来运营中,中融信托还真把这些要求给落实了:提名董事、监管公司印章和审批用印。他们在项目公司的日常治理里插了一杠子。 问题出在2021年签的《2021备忘录》和《确认函》上。武汉美联地产说这两份文件是清算2015年股权转让历史债务用的,是项目公司合法承接债务;但中融信托觉得这就是新增的债务加入,没满足条件也没约束力。双方僵持不下,中融信托就以股东身份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驳回了武汉美联地产的要求。他们还不死心,跑去最高法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的时候两边吵得挺凶。争议点有好几个:第一个是主体资格问题。武汉美联地产说中融信托只是名义股东、没有实质资格不能起诉;中融信托就反驳说自己是股权融资没有担保意思表示而且深度参与经营管理。 第二个是债务文件是不是有效。他们觉得这是清算历史债务而不是新增负债;或者即便算新增也因为是全资股东承接所以不用决议程序;但对方觉得这是新增负债且未经有效决议也不善意。 第三个是生效要件问题。他们主张法定代表人签字就代表公司意志所以文件有效;但对方说约定是签字盖章才生效而且印章被监管了没法盖后来也没补盖。 最高法合议庭经过严格审查把这三个理由都给否了。他们觉得中融信托确实有资格提起诉讼;因为股权已经登记且实际履行职责所以不是名义股东;甚至即便有让与担保性质也不影响已经取得实质资格。 接着看债务文件生效条件没达成这一点:因为备忘录约定签字盖章才生效且印章被监管无法补盖所以无效。最后关于一人公司豁免决议问题:公司不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不适用豁免规定进而确定文件无效。 最终结果就是最高法驳回了再审申请,本案终审生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