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法院审结抚养权变更案 离婚协议效力认定引关注

这起案件折射出当代家庭纠纷中的一个现实:离婚后,当事人因情绪起伏或生活变化,试图推翻既有约定的情况并不少见。案件情况显示,彭某与方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女儿。2025年初,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名女儿由方某抚养,抚养费由其承担,彭某保留随时探望权。然而5个月后,彭某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主张由方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彭某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点:一是称签订离婚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指称方某阻碍其探视;三是以方某无业且为被执行人为由,认为其经济条件不足以保障孩子成长。上述理由看似成立,但在审查中均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抚养权之争表面是监护安排的选择,核心在于未成年人能否在稳定、可预期的环境中成长。协议离婚也并非“一签了之”,更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把责任写清、把安排落到实处。无论家庭结构如何变化,父母对孩子的爱与义务不应被对立情绪消耗;以证据为依据、按规则履行、以孩子利益为先,才是避免反复拉锯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