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某,这个22岁的外卖员,在02年2月12日中午的时候,去炸鸡店主张某的店里取餐。结果一出店门,他不小心把门口的“网红鸡腿雕像”给撞碎了。这雕像可是他花了7250元给定做的,他怎么能不心疼呢?他立马联系了厂家,结果人家说维修费用跟买新的差不多,他们协商了很久都没结果,所以张某就直接跑到师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调解员吕江红也是个老手,以前在法院待了三十多年,民事、刑事、行政庭她都待过。看到两人吵得不可开交,她先让双方把话说透。吕江红把《民法典》第1165条拿出来说事:“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她指着明某说:“你走得急、撞倒了这是你的过错。” 又指着张某说:“你也得承认这个雕像要是摆放稳固、标识醒目或许事故就不会发生。”这样一来,双方都冷静下来了。吕江红又当场打电话给卖家确认这个7250元是不是真的花了这么多钱。确认下来后明某就不提这事了,但他又说自己每月收入6000元,一次性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张某考虑了一会儿说可以分期付款但得守信。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明某赔偿7250元分三期支付,每一期是2416.67元;等他把钱赔清后损坏的雕像就归明某处理;两人都签字确认这次纠纷就解决了。这次事件总共不到半小时就解决了,外卖小哥也把赔偿压力分散开了,炸鸡店主也保住了自己的网红打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