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络诈骗持续高发、手法不断翻新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跨境电诈典型案例再次敲响警钟:犯罪团伙以“高收益黄金投资”为幌子,借助社交平台批量引流、直播间话术诱导等方式,包装“资深投资者”“指导老师”形象,制造盈利假象,最终形成规模化、链条化诈骗,造成千余名群众巨额财产损失。 问题:披着投资外衣的跨境电诈更加隐蔽、更具迷惑性。案情显示,被告人余某波纠集熊某钦、谢某等13人,在境外组织诈骗窝点,虚构“创利丰金业”等交易平台可进行黄金交易的事实,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诈骗。团伙成员通过社交平台大量添加好友,使用固定话术筛选潜在受害者,再引导进入群组与直播间,循环发送虚假盈利截图、所谓“导师带单”话术,诱导受害者在平台上进行所谓“伦敦金”交易。受害人资金经第三方支付多次流转后进入平台控制账户,平台与团伙按比例分赃。短短一年间,1789名被害人损失共计2.8亿余元。 原因:多重因素叠加,助长了“荐股引流+虚假投资”套路滋生。一是犯罪组织化程度高。该类案件往往采取“引流—洗脑—入金—控盘—分赃”的流水线模式,人员分工明确,形成可复制、可扩张的诈骗“脚本”。二是跨境作案提升侦办难度。窝点设在境外,资金流转环节多、链条长,叠加第三方支付通道、虚假平台后台操控等手段,造成取证、追赃、抓捕难度上升。三是部分群众投资风险意识不足。高收益承诺、导师背书、群体氛围营造等心理操控手段,迎合了部分人急于获利的心态,降低了警惕性。四是技术与渠道被滥用。社交平台的陌生社交、群聊传播、直播互动等功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既扩大触达面,也增强了“真实感”和“参与感”。 影响:此类案件不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也破坏金融秩序与社会信任。一上,受害者资金遭受重创,家庭财务安全被侵蚀,易引发连锁风险与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虚构投资平台、操控交易数据的行为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挤压合规机构空间,损害公众对投资市场、网络平台的信赖。更值得警惕的是,诈骗模式一旦形成成熟链条,可能不同投资品类之间快速迁移,从“黄金”转向“外汇”“虚拟资产”“期货”等,持续制造新的风险点。 对策:坚持依法严惩与综合治理并举,形成全链条打击合力。司法层面,人民法院对跨境电诈坚持“打团伙、挖主犯”,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判决生效。法院认定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互联网平台投资盈利事实,诱导投资后侵吞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诈骗罪。其中,余某波在境外组织、指挥人员实施诈骗,系首要分子,且曾涉同类犯罪、负案在逃期间再度出境作案,情节严重,虽有退缴违法所得、立功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三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追赃挽损上,查扣在案的7381万余元财物已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体现“打击犯罪与保障民生”并重导向。 治理层面,需要形成多部门协同、源头治理与末端处置并行的长效机制:一是压实平台责任,强化对异常引流、群聊诱导、直播荐投等行为的识别与处置,完善涉诈信息快速封堵机制。二是强化支付与资金链治理,提升对多次拆分流转、异常入金等可疑交易的监测预警,配合依法止付、冻结、追缴。三是深化跨境执法司法协作,围绕人员抓捕、证据调取、资金追踪等关键环节提升协同效率。四是强化公众教育与风险提示,持续揭露常见套路:陌生人“荐股”、所谓“导师带单”、宣称“稳赚不赔”的高收益项目,往往是精心设计的陷阱。 前景:随着依法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技术治理手段不断升级,跨境电诈将面临更高成本与更强震慑。但也要看到,诈骗团伙可能通过更隐蔽的传播渠道、更复杂的资金通道、更逼真的“人设包装”规避监管。未来治理的关键,在于把“事后追责”延伸到“事前预防”,把“单点打击”升级为“系统治理”,同时推动公众形成理性投资观念:任何投资都应建立在合规平台、充分信息披露与自我风险承受能力之上。
本案显示司法机关打击电诈的决心,但根治犯罪需多方协同;公众应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投资;监管部门需完善跨境资金监控,形成长效治理机制。只有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守护群众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