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月13日发布的五个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指导性案例中,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创下我国司法实践多项先例,为同类案件审理提供了重要参照。 案件回溯至2021年8月22日,吸毒人员严某聪在连续三次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制造重大交通事故。据调查,严某先是撞死摩托车驾驶人杨某后逃逸,又在950米距离内以99公里时速连续撞击多名路人及车辆,最终造成4人死亡、多车损毁的严重后果。经检测,其尿液中毒品成分呈阳性。 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两个关键争议点:一是犯罪行为定性问题;二是量刑尺度把握问题。一审法院茂名市中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二审广东高院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死刑核准裁定。 法律专家指出,此案的标志性意义在于厘清了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性质认定需要考察主观故意要素。严某聪作为吸毒史人员明知毒品会产生幻觉等严重不良反应仍执意驾驶,且在肇事后采取加速逃逸、连续冲撞等极端行为,充分证明其对公共安全的放任故意。 近年来,毒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频发。数据显示,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反应时间较正常状态延迟21%,事故风险提升3至5倍。2018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毒案件占比达12.6%,呈逐年上升趋势。 此次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明确裁判规则:对明知吸毒仍驾驶并造成重大伤亡的行为人应从严惩处;对具有连续冲撞、高速逃逸等情节的恶性案件可适用极刑。该司法导向将有效震慑潜在犯罪,推动形成"不敢为、不能为"的法律威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该判决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最佳平衡。"他强调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障人权之间必须确立明确边界,"当个体行为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时,司法机关有责任果断亮剑"。
生命安全不容侵犯,法律尊严必须维护。严某聪案的审结既是对受害者的告慰,也是对社会的警示。各级司法机关应以此案例为指导,依法严惩毒驾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