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交往对象引纠纷 海南二中院调解促返还

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保护再次成为司法关注的焦点。

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通过灵活运用调解机制,在维护法律底线的同时,实现了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案件背景反映出当代家庭纠纷的复杂性。

据了解,阿娇与老王于1993年在贵州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5名子女,夫妻关系存续已逾30年。

2024年12月,老王突发疾病住院治疗期间,阿娇发现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小敏发生不正当交往。

更令人遗憾的是,老王在隐瞒已婚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转账、网上购物等多种方式向小敏示爱,先后赠与夫妻共同财产31万余元。

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婚姻中相互忠诚的基本义务,更直接侵害了妻子作为共同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事件的转折点源于现实困难的冲击。

当老王因治病花光家庭所有积蓄后,急需用钱的阿娇联系小敏要求返还受赠财产。

小敏仅返还3万元,拒绝偿还剩余的28万余元,这使得原本的感情纠纷演变成了法律纠纷。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阿娇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敏全额返还受赠财产及利息。

一审法院支持了阿娇的诉讼请求,认定老王的赠与行为违法无效,小敏应承担返还责任。

二审诉讼中,小敏提出了自己的辩词。

她主张阿娇的丈夫恶意隐瞒了已婚事实,欺骗了她的感情,她本人并不知道老王已婚。

她声称自己是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关系而接受赠与,那些特殊含义的数字如"520""1314"等充分体现了双方的感情基础,因此她本身也是受害者,不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这一观点触及了当代家庭法律的重要问题:第三者是否能因被隐瞒婚姻事实而免除法律责任?

海南二中院的主审法官经过深入分析认为,虽然小敏确实被隐瞒了婚姻事实,但这并不能改变赠与行为本身的性质。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一方与他人不正当交往并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质上是对婚姻忠诚义务的违背,对另一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者作为成年人,在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时应当谨慎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不能简单以被隐瞒事实为由推卸法律责任。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同时考虑到阿娇远在贵州陪同丈夫治病、急需资金的实际困难,海南二中院决定推进调解。

审判团队创新工作方式,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线上调解,既提高了审判效率,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现实处境。

在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耐心说服下,经过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敏同意在限期内返还部分受赠财产12万元,若不如期返还,则需支付全部受赠财产28万余元。

这一结果既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基本权益,也给了第三者一定的缓冲空间,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对于本案的法律启示,主审法官进行了深入阐述。

首先,夫妻忠诚是法定义务而非道德建议。

夫妻间相互忠诚与尊重是家庭和睦的基础,任何一方不能以掌握家庭经济为借口,肆意践踏对婚姻和配偶的忠诚承诺。

其次,共同财产处分权需要平等协商。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对外大额支出应由双方共同平等协商,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有财产用于不正当交往,既破坏了婚姻的信任基础,也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

再次,第三者不能以被隐瞒事实为由逃避责任。

虽然第三者可能在特定情况下被隐瞒了事实,但这不能成为其继续占有他人财产的理由。

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在接受大额财产赠与时更应谨慎。

法官同时向全社会发出了行为规范的提示。

已婚人士应当洁身自好,切勿因一时糊涂行差踏错,既害己也害人。

未婚人士应当擦亮双眼,在与他人交往时谨慎判断对方的真实身份,防范被卷入他人家庭纠纷。

个人对外交往时应恪守法律与公序良俗的底线,建立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交关系。

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纽带,更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契约。

此案的妥善处理,既彰显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也警示公众:任何试图以欺骗手段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和社会的双重否定。

唯有尊重婚姻、敬畏法律,方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与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