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围绕治安案件中的冲突处置,一些地方在“互殴”认定上存在以结果论是非、以伤情定责任的倾向:谁受伤更重、谁看起来“吃亏”,往往更容易被视为“受害者”;而在现场反击、制止侵害的一方,有时反而被纳入“双方都有过错”的框架,面临拘留、罚款等处罚。
由此带来的现实困境是:守法者在突发侵害面前,要么忍受伤害、寄望事后救济,要么反击自保却担心被追责,社会对规则的信任也容易被消耗。
问题的症结,首先在于执法判断的“省事化”。
治安案件多发生在街面、商铺、社区等场景,现场证据易散、证人证言易受情绪影响,部分办案人员出于“快速平息矛盾”“避免升级”的考虑,倾向于用“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结案。
其次在于对正当防卫制度理解不一。
防卫应当围绕“制止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这一核心,但在具体把握上,容易被“谁先动手”“双方是否都有动作”“是否造成伤害”等表象因素带偏,忽视侵害的起因、强度与紧迫性。
再次在于公众法治认知存在空档。
一些人误以为“只要对方先动手就可以随意还击”,另一些人则认为“还手必然违法”,两种极端认知都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当法律为正当防卫卸下“道德枷锁”,实则是给社会正义安装了“制度弹簧”。
这项关乎每个人切身权利的法规变革,不仅重塑了公民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行为预期,更在更深层面推动着“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在建设更高水平法治中国的征程上,让公民既有勇气反抗暴力,又有智慧恪守边界,正是现代法治文明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