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母亲无力抚养送养婴儿案终审改判无罪 法院界定民间送养与拐卖关键标准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的一起改判案例引发社会关注。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婴儿送养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推翻原判,认定三名被告人无罪。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生母因生活困难将亲生子女送人抚养并收取钱款,究竟应界定为拐卖儿童犯罪,还是民间送养行为。

据查明,2017年,女子潘某与男友岳某某同居期间怀孕。

同年9月,岳某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

潘某因未婚先孕不敢告知家人,又无经济来源和抚养能力,遂产生将孩子送养的想法。

潘某的朋友熊某荣得知情况后,将此事告知在北京工作的曾某英。

曾某英婚后多年未育,曾两次尝试体外受精均未成功,收养意愿强烈。

2017年12月,潘某产下女婴。

曾某英前来照顾母女并垫付医疗费用。

经反复考虑,潘某最终决定送养。

2018年1月,双方在律师事务所签订送养领养协议,约定潘某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而送养婴儿,曾某英自愿领养,潘某保留探望权利。

当日,曾某英向潘某支付43000元、向中间人熊某荣支付2000元,将婴儿带走抚养。

2019年12月,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潘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熊某荣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曾某英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潘某和曾某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20年6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改判,认定三人无罪。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集中于对行为性质的准确界定。

判决书明确指出,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法院从多个维度进行了分析。

首先,潘某送养子女的动机源于客观困境而非牟利企图。

怀孕期间男友被羁押,未婚先孕又不敢告知父母,生产前后均未获得双方家人实质帮助。

潘某曾两次前往看守所征求男友意见,期间一度放弃送养念头,最终基于自身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的理性判断才作出决定。

这一过程表明其经过慎重考虑,并非将出卖子女作为获利手段。

其次,潘某对收养方进行了充分考察。

她详细了解曾某英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和收养意愿,双方通过律师事务所签订正式协议,明确约定探望权利。

这些事实表明潘某关注孩子送养后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体现出对子女负责的态度,而非完全不顾孩子福祉的交易行为。

至于收取的四万余元款项,法院认为应结合送养的整体情境理解。

该款项包含曾某英垫付的医疗费用,且数额与当时民间送养中收取的营养费、感谢费等补偿性费用相当,不足以证明潘某具有非法获利的主观故意。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的改判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送养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生母因经济困难、未婚先孕等原因无力抚养子女,通过非正式渠道寻求送养对象。

这类行为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拐卖儿童犯罪存在本质区别。

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客观行为方式、对子女去向的关注程度、收取钱款的性质和数额等多方面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既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维护儿童权益和社会秩序,又要避免将正常的民间送养行为简单定性为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儿童不是可以被“转手”的物品,任何以牟利为目的的买卖都必须受到法律严惩;但同样需要看到,部分送养行为背后是困境与无助。

以法治思维校准行为边界,以救助与规范程序托底民生需求,才能既守住打击拐卖的底线,也为陷入困境的家庭提供更体面、更安全的出路,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制度的保护下获得稳定、可持续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