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近年来,少数人受利益驱使,候鸟迁徙通道及河湖湿地周边使用捕鸟网、声诱设备等手段非法诱捕野生鸟类,逐步形成“捕、运、售”链条。这类行为既涉嫌触犯刑法及野生动物保护对应的法律,也会直接冲击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稳定。江苏这起案件中,当事人先后非法诱捕并出售野生鸟类两万余只,数量巨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原因—— 一是法律意识薄弱、侥幸心理作祟。当事人将野生鸟类当作“随手可得的资源”,忽视黑水鸡、夜鹭、灰头鹀等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俗称“三有”动物),依法不得随意猎捕、交易。 二是逐利动机与低成本作案叠加。声诱设备可模拟鸟鸣集中引诱,配合捕鸟网形成“高效率、低门槛”的捕获方式,短时间即可获得大量猎物,进而诱发持续作案。 三是收购渠道助长犯罪。外地收购人员以分级定价方式收货,形成稳定销路,使非法捕猎从偶发行为演变为“规模化供货”。从案件看,单只售价1元至30余元不等,最终获利仅4万余元,但造成的生态损害和社会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 四是农村地区生态普法仍需更深入。案发地周边河道湿地鸟类资源较丰富,若基层治理与宣传不到位,容易被不法分子盯上并长期作案。 影响—— 首先,生态代价巨大。野生鸟类在控虫、传播种子、维系食物链各上作用不可替代,短期内大量捕杀会破坏区域生态平衡,并对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带来连锁影响。经专业评估,该案生态环境损失费用达600余万元,反映出生态损害评估与追责的严格尺度。 其次,法治震慑明显。案件公开审理吸引大量村民旁听,直观传递出警示:捕鸟不是“小事”,触碰的是生态红线和法律底线。相关人员被依法追究刑责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表达出保护野生动物、严惩破坏生态行为的清晰信号。 再次,执行难题凸显。生态损害赔偿金额与当事人经济能力差距明显。执行调查显示,当事人为普通农户,主要收入来自种地和零工,家庭负担较重、缺乏可供执行财产。若仅以金钱赔偿结案,容易出现“判得出、执不完”的问题,影响生态修复效果与司法公信。 对策—— 一方面,依法惩治与全链条打击并重。对非法狩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等环节应同步侦办,斩断利益链条,压缩黑市空间;对使用声诱、网捕等高效工具的行为依法从严认定,抬高违法成本。 另一方面,完善“损害评估+修复落实”机制。该案执行阶段探索以植树造林等方式替代部分金钱履行,通过明确造林面积、树种数量、管护期限等指标,将“赔偿责任”转化为可量化、可监督的“修复义务”,推动生态修复落到实处。这个做法既体现“修复优先”的环境司法理念,也为无力一次性支付的被执行人提供了可执行路径。 同时,强化基层生态普法与日常巡护。将“三有”动物、禁猎期禁猎区等法律常识,通过村规民约、以案释法、网格巡护等方式融入基层治理,推动群众从“知道”到“守法”。对河道湿地、林缘农田等重点区域,应加强联合执法与线索排查,及时发现并处置网捕、诱捕等行为。 此外,建立社会参与的修复监督体系。替代性修复需要长期管护,建议由相应机构、村集体和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验收评估,确保“种得下、活得了、管得住”,避免修复流于形式。 前景—— 放眼更大范围,各地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的司法追责持续加码,“刑事追责+生态赔偿+修复履行”的治理路径日益清晰。随着生态损害鉴定评估更规范、替代性修复机制逐步完善,类似案件有望在“可执行、可监督、可修复”上沉淀出更多可复制的经验。可以预见,今后对非法捕猎和交易的打击将更注重源头预防、全链条治理与修复效果导向,推动形成守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的社会共识。
从几万元非法获利到数百万元生态赔偿,这起案件再次警示:自然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的私产,法律红线也不是可以试探的边界。以修复替代部分金钱履行,并非“减责”,而是要求破坏者用实际行动补上生态欠账。守护鸟类栖息地与迁徙通道,需要公众敬畏自然、遵法守规,也需要司法、行政与社会各方持续织密保护网络,让破坏付出代价,让修复看得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