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海南文昌椰某食品有限成立了,他们一直在做食品生产和销售,2013年,他们的椰某商标被认定为了海南省著名商标。到了2024年5月,另一个公司申请注册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这两家公司除了行政区划名称不同外,字号、行业类别和组织形式都完全一样。 因为有人投诉,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调查,认定这两家公司名称构成了“企业名称相同”,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所以他们给后者下了一个责令更名的行政决定。 最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给这个案子做出了终审判决,依法驳回海南椰某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的行政决定。法院强调说企业名称登记必须遵守“禁止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的法律红线。 文昌椰某食品有限和海南椰某食品有限这两家公司虽然都是在海南省注册的,但没有投资关联关系。所以后注册的企业应该合理避让在先注册的企业。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规定,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应该具有唯一性。虽然后者主张他经过自主申报系统审核通过了,但这个不构成对违法状态的合法性认可。 这次判决再次明确了这个法律红线,任何试图通过复制粘贴式命名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市场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优化登记系统的智能比对和风险提示功能。 企业名称作为市场主体的“身份证”,承载着经营者商业期待、关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虽然在线自主申报系统提高了效率但也可能为仿冒式命名留下操作空间。 对于这类案件坚持“保护在先、诚实信用”原则是对健康市场生态刚性维护。这次判决把名称登记秩序维护起来了。 未来希望市场主体提升自主审核意识、登记机关完善技术防控和行政指导双机制,共同筑牢防止企业名称混淆的法治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