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恶意注销成逃避刑责新手段 在单位犯罪案件查处中,一类新的程序难题正在出现:有的涉嫌犯罪单位在进入刑事追诉程序后,通过恶意注销登记“脱身”,让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从而规避法律责任。这种做法不仅冲击司法权威,也削弱了对单位犯罪的惩治效果。 原因:现行法律应对不足 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批复》确立了“单位不再追诉、直接责任人员继续追责”的处理原则。但该原则主要针对破产、营业期限届满等正常原因导致的单位消亡,并未充分覆盖恶意注销情形。所谓恶意注销,是涉嫌犯罪单位或其控制人利用注销程序相对便捷的特点,通过虚假材料故意消灭主体资格,以逃避罚金刑和有关行政责任。比如,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个别公司股东可能急于提交虚假清算报告、隐瞒未结债务,借此骗取简易注销。 影响:司法公正与刑罚功能受损 如果机械适用《批复》,只追究自然人责任而放任犯罪单位“注销消失”,等于变相鼓励规避追责的操作,也会导致单位犯罪应承担的财产刑难以落实,削弱刑罚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时间一长,司法公信力也会受到影响。 对策:构建双重追诉路径 为应对此问题,专家建议从两条路径推进: 1. 恢复追诉路径:借鉴民事司法中的做法,在有证据证明注销属于恶意逃避刑责时,检察机关可建议登记机关依法撤销注销登记,恢复单位主体资格,再对单位提起公诉。 2. 责任穿透路径:在确实难以恢复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依法追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清算组成员等相关责任。公司法规定,通过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责任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思路可在刑事追责中作相应衔接,避免责任因单位注销而落空。 前景:完善立法与司法实践 下一步,有必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深入细化规则,明确恶意注销的认定标准和追责程序。同时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登记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协同处置,形成合力,减少制度被滥用的空间,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法治既要保障市场主体高效、有序退出,也要守住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的底线。治理单位犯罪中的恶意注销,关键在于坚持实质审查与依法监督并行:既不让正常注销背上不必要的负担,也不给逃避追责者留下空子。让“注销”回归正常的市场退出机制,让“追责”回到清晰的法治轨道,才能更好维护法律权威,改善营商环境,守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