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被拐卖儿童案,到底算不算罪?

3月21日这一天,广州市公安局放出消息,潜逃了20多年的“梅姨”谢某某,被公安给抓着了。她这个关键人物一落网,“张维平等人拐卖儿童案”算是迎来了一个大进展。张维平这帮主犯是在2023年给执行死刑了,可这个案子因为牵涉到9个被拐孩子,一直牵动着大家伙的心。大家关心以后怎么判,央广网就把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徐伟律师给请了来,专门给大家说说法律上的事。 这个案子是从2003年到2005年开始闹的,“梅姨”作为中间人,到底算不算同罪呢?徐伟解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写得很清楚,只要是为了卖孩子而做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这些事里头的任何一件,就算你只是在中间转手了孩子,也算是共同犯罪。“梅姨”参与了9个孩子的买卖,这属于“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情节,最起码得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要是特别严重就直接死刑。毕竟主犯张维平都被枪毙了,“梅姨”要是调查清楚了情节也很重,死刑还是有可能的。 有不少网友问,这案子都过去20多年了,难道不能算过期了吗?徐伟说这里面有个追诉时效的规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最高刑是无期或者死刑的话,追诉时效本来是20年。但是一旦立案侦查之后逃跑了,这个时效就作废了。当年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早就把这个案子列为督办了,广州市公安局早在2016年就立了案。“梅姨”这些年一直在躲着不抓,所以根本不受时效限制,不管她跑了多少年都跑不了。 还有人问买家到底算不算罪。以前有些人觉得“买孩子不犯法”,这其实是个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41条明确说收买被拐孩子就构成犯罪。本来法律是给改过自新的人一条出路的——如果买家没虐待孩子也没阻碍解救的话可以从轻处罚——但是如果真做了犯法的事那是肯定要追究的。而且“买卖同罪”主要是说都要追究责任,而不是说判刑一样重。对于不阻碍解救的买家可以从轻罚,但不能不罚;要是还有其他恶行那就更严重了。 对于那些苦苦找孩子的家庭来说,能不能找“梅姨”索赔也是个大问题。徐伟说能行。在刑事诉讼里他们可以提附带民事诉讼要损失费;在民事上还能单独起诉要精神损害赔偿。余华英拐卖案里法院就判过赔钱的事儿。所以这一次受害家庭是有明确权利去找“梅姨”算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