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投资亏损案宣判 银行违规销售被判赔偿

北京大兴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认定某商业银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向71岁的王女士赔偿85万余元投资损失;案件聚焦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以及老年投资者权益保护,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问题线索来自一组异常的风险评估对比。王女士在购买基金前先后完成两次风险评估,但结果差异明显:第一次在银行柜面完成,评估为稳健型;仅隔一天,她又通过手机银行完成第二次评估,结果变为成长型。两份问卷在家庭年收入、投资知识、风险承受能力等关键答案上差别巨大。法院经调查,结合王女士的年龄、职业背景、录音等证据,认定第二次评估结果不足以反映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以第一次“稳健型”评估为准。银行在销售环节的操作也存在明显违规。按监管要求,银行人员销售投资产品应在营业场所销售专区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即业内所称的“双录”,以确保过程可追溯、风险提示可核验。但本案中,理财经理将王女士带至网点附近餐厅,通过手机银行完成200万元基金购买,绕开了“双录”要求,销售场景不规范,违反监管规则。更关键的是,银行未尽到适当性义务。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将中高风险基金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为稳健型的老年客户,已与此原则不符。同时,银行无法证明其已向王女士充分履行风险告知和说明义务,也未能提供“双录”等材料作为履责证据。投资者发生损失后,银行难以通过举证证明自身合规。放在监管背景下,近年来针对老年投资者的保护要求不断细化,监管部门多次强调防止向老年人销售不适当金融产品,并要求完善风险评估与适当性管理机制。本案反映出部分机构在执行层面的短板:为追求销售业绩,通过异常调整风险评估结果改变客户分类,进而规避监管要求,最终损害客户利益。法院在判决中明确了因果关系。银行的过错与王女士的投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正因不当向风险承受能力有限的老年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损失才得以发生。因此,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同时表明,金融机构不能以“客户自愿购买”或“通过电子渠道交易”为由,免除其适当性义务与合规责任。该案深入强化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保护,明确了金融机构在产品销售中的具体要求,包括风险评估的真实性、销售过程的合规性、产品匹配的审慎判断等。对金融机构而言,此案提示其应完善内部管理与合规机制,尤其在面对老年客户时,应提高风险识别与提示标准,避免因违规销售引发更大法律风险与信任成本。

金融市场既需要创新,也需要边界清晰、可执行的规则与保护机制。对金融机构而言,适当性义务不是可选的“流程”,而是维护公平交易与信任的基本责任;对投资者而言,审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保留沟通与交易证据同样重要。用规则约束销售行为、用合规守住底线,才能让财富管理更稳、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