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该给他,这事儿闹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底,石某给李甲做保姆,后来就把他接回了老家B地住。到了2021年6月,两人签了个《遗赠扶养协议》,把A地的房子给石某,条件是石某得管吃管喝、管病管死,还得照顾好李甲的晚年生活。结果2021年12月李甲在B地走了,石某办完丧事就跑去打官司,想拿那套房。 但李甲的三个子女李乙等三个人不服气,说石某没按协议办事,房子不该给他。这事儿闹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后法院判了石某输。 法院觉得关键是看石某是不是真的把那些养着的义务都给办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协议得双方都遵守才行。虽说签了字是个前提,可光签字还不行,最要紧的是实际怎么做。 查了银行流水发现,李甲在B地生病看病买东西花的钱,全都是他自己掏腰包付的。这就跟协议里写的“石某负责全部费用”完全对不上号。 再说照顾方面,虽然住在一起,但石某拿不出什么像样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怎么好好伺候的。反倒是有记录显示李甲生前还报警求助过好几次。 综合来看,法院认为石某在钱上没花到位,在人身上也没做到位。既然没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他就不能要那套房。 最后的结果就是把石某的请求全给驳回了。那房子归李甲的子女李乙他们三个按法定继承办。 这个案子给咱们提了个醒:协议不能只看纸面文字,得看实际干活儿。要是想着占便宜不干活儿,法律肯定不支持。这不仅是保护了财产秩序,也是在告诉大家得讲诚信、孝顺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