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同一地块权利凭证冲突,民事争议难以直接裁判 近期,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一起土地纠纷典型案例引发关注。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上,一方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主张系基本农田承包地,另一方则持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主张系工业用地使用权。两类权利所对应的土地用途、管理规则和权利边界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导致合同履行、占用返还及土地恢复原状等民事请求能否成立,缺乏可供裁判的确定前提。 原因——历史流转与用途调整叠加,行政管理环节衔接不足易致“两证并存” 从案情看,涉案土地早期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2002年,承包方与郑某亮签订租赁合同,将约1.5975亩土地出租用于经营,租期至2022年9月。此后,承包方于2015年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载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另外,郑某亮经营的企业在2008年以土地使用权人身份取得涉案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证载地类为工业,用地期限至2026年。 两类证书均由相应机构依程序制发并加盖政府印章,形式上具有权威性,但证载用途相互冲突。类似情形往往与多种因素交织涉及的:一是农村土地在较长时间跨度内可能经历规划调整、用地报批、企业落地等变化,若信息更新与证书管理未能同步衔接,容易留下“权属认定与用途管理不一致”的隐患;二是集体土地从农业用途转为建设用途具有严格法定程序,若程序链条中的调查、公告、确权、登记等环节存在瑕疵,容易在后续纠纷中集中暴露;三是基层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时,若“先用后补”“边用边办”等现象叠加登记不规范,可能引发同一地块多头登记、重复发证。 影响——权属未明将放大交易风险,也会制约耕地保护与产业用地秩序 这类纠纷的外溢影响不容忽视。对当事人而言,权属用途不清会导致合同效力、租金结算、返还标准以及恢复原状责任难以判断,诉讼成本显著上升;对市场秩序而言,两证冲突会削弱土地要素交易的可预期性,企业投资、农村土地流转与融资均面临更高合规与信用风险;对公共治理而言,若涉案地块确属基本农田,耕地保护红线要求与实际占用之间的矛盾需要依法纠偏;若确属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则需在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厘清与承包权之间的关系,避免行政管理与司法裁判出现标准不一。 对策——行政先行查明用途与权属,形成可裁判的民事基础 本案二审法院依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指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当同一地块的两份权利证书内容发生冲突时,首先需要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明涉案土地的用途性质、权属归属及证书形成的程序依据,并对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在此之前,人民法院难以在民事诉讼中直接对返还土地、恢复原状等请求作出实体判断。依据民事诉讼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法院可依法撤销原裁判并驳回起诉。 从治理角度看,完善机制应在三个层面同步推进:其一,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用途管制与登记发证的衔接复核,防止重复登记、冲突登记;其二,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定期清理机制,对历史遗留的“两证并存”“一地多证”开展集中排查,依法纠错并及时公告,降低社会交易风险;其三,畅通争议处理路径,明确当事人可依程序向政府申请处理或调查,形成“行政确权(定性)—司法救济(定分)”的衔接闭环,既提高纠纷化解效率,也避免当事人在程序选择上走弯路。 前景——以规则明确提升土地治理法治化水平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土地登记管理的规范化、统一性要求不断提高。该案释放的信号在于:在土地用途、权属尚存实质争议时,司法裁判需以行政确权和用途认定为基础,避免在事实与权属基础不清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实体处理。未来,随着统一登记、用途管制、执法监管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协同更加强,类似纠纷有望更多在行政阶段实现前置化、实质性化解,并为后续司法救济提供更清晰的事实框架。
这起土地纠纷案反映了农村土地制度转型期的复杂性。当政府核发的权证出现冲突,不仅考验治理能力,更凸显制度设计的挑战。在推进依法治国和乡村振兴的背景下,构建协同、精准的土地管理体系,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