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舆论的力量日益凸显,但也成为少数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3月3日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中,一起玉石行业的商业诋毁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深刻揭示了网络言论必须遵守的法律边界。
案件事实清晰而触目惊心。
2025年3月起,被告柴某某为引流带货,借用他人实名注册的"柴怼怼"账号,在网络平台发布短视频、直播内容,捏造某知名玉石企业"利润达几十上百倍""存在售假行为"等完全虚构的信息,并无依据地污蔑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黑恶势力有染、偷税漏税。
更为严重的是,柴某某通过这些虚假言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两家经营公司引流,实现商业变现。
30条侵权视频累计播放超721万次,大量网民在谣言的误导下对涉事企业产生负面认知,直接导致企业退货增加、商业信誉受损。
然而调查结果有力戳穿了网络谣言的虚伪面目。
市场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审计均证实,被诋毁企业的和田玉销售毛利率不足20%,远低于谣言声称的"几十上百倍",其进货手续、鉴定证书完全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售假现象。
这充分说明,柴某某的指控完全是凭空捏造,意在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来打击竞争对手、为自己谋利。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各被告的法律责任。
柴某某与涉事企业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关系,其编造虚假信息、恶意传播的行为直接构成商业诋毁罪,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无依据侮辱、诽谤构成名誉权侵害。
更值得注意的是,辅助实施侵权行为的其他三名被告也被追究责任:出借账号的温某某为侵权提供了平台基础,对虚假言论进行了"实名背书",且未履行监督制止义务;温州、武汉的两家关联公司作为侵权流量的直接受益者,却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虚假传播,同样构成共同侵害行为。
2025年9月29日,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全部视频,柴某某发表致歉声明,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0万元。
这起案件反映的本质问题值得深思。
当前,部分网络博主、自媒体账号打着"商业评价""舆论监督"的幌子,实际上是在编造谣言、恶意诋毁,目的不过是借吸流引流实现带货变现。
这类行为看似是言论自由的延伸,实则已经突破了法律的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明确指出,商业评价与监督必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蓄意捏造虚假信息、恶意诋毁名誉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已然逾越法律边界,必须依法规制。
从行为学角度看,这类"抹黑式带货"之所以屡禁不绝,在于其具有较低的"试错成本"。
过去,一些违法者侥幸于网络的匿名性和传播的速度性,认为言论难以追溯、责任难以明确。
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司法实践的完善,这种侥幸心理正在被无情击碎。
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印发《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网络暴力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为依法惩治此类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严惩立场,确保违法者无所遁形。
这起典型案例还揭示了一个重要现象:单个违法者的网络言论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灰色产业链"。
账号出借者、平台提供者、商业受益方等各环节参与者,虽然角色不同,但都通过参与侵权获利,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警示人们,参与网络侵权不会因为身份隐蔽、角色边缘就能逃脱法律制裁,共同侵害的法律原则对所有参与者同样适用。
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这起案件的处理对规范网络商业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竞争的本质应该是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比拼,而不是通过诋毁对手、散布谣言来获得市场份额。
允许这类行为存在,不仅伤害被诋毁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会污染整个市场环境,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
严厉打击"抹黑式带货",本质上是在保护市场竞争的纯净性,维护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借虚假信息诋毁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也为广大市场主体和公众划清了合法商业评价与恶意侵权的界限。
未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将更加规范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