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检察机关破局"空壳公司"逃避工伤赔偿案 劳动者权益终获保障

这是一则关于工伤权益保障、也检验执行与监督机制的维权记录;2021年5月,工人姜某在某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操作机器时左手食指受重创,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按工伤保险制度和劳动法规,受伤职工应获得治疗保障和相应补偿。但姜某向企业主张赔偿时遭到拒绝,由此引发多项法律纠纷。经劳动仲裁和人社部门认定,事实逐步明朗。2022年4月,仲裁委确认姜某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同年6月,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成立。2023年1月,劳动仲裁裁决企业向姜某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6.6万余元。程序走完了,兑现却迟迟落空。企业既不履行裁决,也未通过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姜某只能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5月,法院受理执行申请,但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未能奏效——企业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执行程序仍于同年10月被迫终结。对这名因工致残、家庭困难的劳动者而言,裁决生效却拿不到钱,现实困境更加突出。问题的关键在于,执行难背后可能存在刻意规避。2024年4月,姜某向张家港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承办检察官刘芬接手后,没有停留在形式审查,而是主动展开调查。她调取工商登记信息、银行流水、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逐步还原企业逃避责任的路径。调查发现多处异常。在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当日,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实际控制人徐某变更为其年逾六旬的岳父,时间点十分敏感。企业银行流水也显示资产转移迹象: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几乎无营业收入,仅有5万元“注册资本”转入当日即以“开支”名义转出。更关键的是,2020年至2021年4月期间,该企业资金持续转入徐某父亲经营的另一家五金工具厂账户。此外,徐某以个人账户支付员工工资,本人社保也由其父亲经营的工具厂代缴。涉及的证据表明,两家企业在资金、用工、经营上高度混同,具备以关联主体规避责任的典型特征。基于上述查证,检察机关作出认定:徐某作为实际控制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等方式逃避执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2024年8月7日,张家港市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指出徐某系逃避执行的主导者,建议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法院采纳建议,对徐某作出拘留决定。拘留反映了司法强制力,但赔偿问题仍需实质解决。为打破僵局,检察机关将办案思路延伸至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当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借此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徐某作为企业股东,主导将款项多次单向转至关联企业,直接削弱原企业偿债能力,损害姜某的债权实现。同时,徐某又系关联企业实际经营者,两家企业高度混同的事实也支持关联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该思路为停滞的执行打开突破口。2025年6月,在检察机关支持下,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某及其关联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同年7月,检察机关依法出具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参与诉讼。审理过程中,检察官积极参与庭前调解,向被告说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可能承担的后果,推动其正视问题。经多方沟通,双方逐步达成一致。2025年10月30日,在法院与检察机关共同推动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徐某等人向姜某支付12万元赔偿款。历时数年的维权之路,最终落地见效。

劳动者因工受伤,不应在漫长的维权与执行中反复消耗。该案的解决表明,面对以“空壳”掩护、通过混同经营和资产转移逃避执行的行为,依法监督、合力推进、穿透追责,才能让生效裁决真正兑现。让每一份生效文书可执行、可兑现,让每一次规避付出代价,才能更好实现“应赔尽赔”的保障目标,也为守法经营的市场主体维护公平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