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主播纳入监管 直播电商需厘清权责边界

随着直播电商加速向精细化、规模化演进,数字人主播从“新鲜尝试”走向“常态供给”。

在一些促销节点,数字人直播间凭借成本可控、可长时间在线、内容可复制等特性,迅速获得流量与成交,成为不少商家提升转化、降低人力投入的重要工具。

对消费者而言,数字人提供更丰富的场景化展示与更密集的直播供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即时购买和随时比价的需求,亦为扩大消费提供了新的触点。

问题在于,技术带来效率的同时,也放大了信息不对称与责任“空心化”的风险。

一些直播间通过虚构悲情人设、夸大产品功效、模糊主体信息等方式吸引关注,甚至夹带劣质、“三无”商品进入交易链条,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更有个别账号利用换脸、仿声等手段冒用公众人物形象或借名背书,诱导消费者误判“推荐来源”,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与此同时,部分数字人直播在口型、音画同步、即时问答等环节仍存在短板,互动体验与信息完整性不足,容易引发误导或纠纷。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技术扩散带来的治理滞后,也有商业模式驱动下的合规意识不足。

一方面,数字人生产链条涉及模型、素材、脚本、投流、选品、履约等多个环节,参与主体多、分工细,责任划分若不清晰,便容易出现“出了问题找不到人”的局面。

另一方面,流量竞争加剧,部分机构为追求转化效率,倾向于用“人设叙事”替代真实信息披露,用情绪动员替代产品质量背书,进而导致虚假宣传、夸大营销等行为反复发生。

此外,平台审核与风控若只停留在形式层面,未能把关主体资质、商品来源、内容合规和售后能力,也会让技术成为规避监管的“掩体”。

这些问题的影响不容低估。

从消费者角度看,误导性内容削弱理性决策基础,增加购买风险与维权成本;从企业角度看,守法经营者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中承压,品牌信誉容易被连带损害;从行业角度看,信任基础一旦被侵蚀,直播电商将面临流量回落、监管加码与成本上升的叠加压力,长远发展空间也会受到制约。

更重要的是,数字人直播作为新形态内容生产方式,如果缺乏清晰边界与透明规则,可能引发更广泛的身份冒用、数据滥用等次生风险,影响网络生态与社会诚信。

针对新情况,新规释放出明确信号:技术可以创新,但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提出,直播间运营者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生成的人物图像、视频从事直播电商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持续向消费者提示该人物图像、视频由相关技术生成。

这一要求直指关键环节:让消费者“看得明白”,让责任主体“跑不掉”,让平台治理“有抓手”。

下一步治理的重点,应围绕“问题—原因”精准施策,形成可操作的闭环:其一,压实平台主体责任。

平台要把数字人直播纳入与真人直播同等强度的审核体系,在账号开播、选品上架、内容投放、交易履约、售后处置等环节建立全链条机制,强化证照核验、来源追溯和风险预警。

其二,明确“谁开发、谁提供、谁运营、谁带货、谁担责”的边界。

数字人背后必然对应真实的机构与自然人,应通过合同与制度把责任落到具体主体,发生侵权或消费纠纷时,能够依法快速定位责任承担者。

其三,强化标识与信息披露。

标识不仅要“有”,更要“清楚、持续、可感知”,避免以小字提示或隐蔽入口敷衍应对,同时完善商品信息、价格规则、售后承诺等必要披露,减少误导空间。

其四,推动标准与技术手段协同。

可通过内容水印、合成痕迹检测、异常行为识别等方式提升治理效率,并以强制性标准和行业规范引导合规运营。

其五,完善消费者救济通道。

对虚假宣传、冒名带货、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行为,应形成更顺畅的投诉受理与快速处置机制,提升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展望未来,数字人主播并非直播电商的“替代者”,更可能成为特定场景的“工具化补充”。

在标准化程度高、体验差异小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如票券、酒店套餐、团购类产品等,数字人可发挥稳定输出、信息传达一致的优势;而在需要强体验、强信任与高风险决策的领域,更应强调真实展示、专业背书与严格合规。

随着监管规则完善、平台治理升级与技术迭代并进,数字人有望在透明、可追责的前提下与直播生态形成良性融合,释放效率价值,同时守住消费安全底线。

虚拟主播的兴起折射出数字经济时代的创新活力,但技术工具的伦理边界始终不可逾越。

正如古罗马法谚所言"谁受益,谁担责",只有当每个代码背后都站着明确的责任主体,这场技术赋能商业的变革才能真正行稳致远。

监管部门、平台企业与技术开发者需形成治理合力,让虚拟经济在规范中释放更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