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服用含酒精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引发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郭某明知藿香正气水含有酒精成分,仍大量饮用后驾车上路,被法院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五千元。 据法院查明,藿香正气水是常见的防暑祛湿类中成药,产品说明书明确标注酒精含量为40%至50%,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服药后不得驾驶车辆”等警示信息。案发前,药店工作人员曾多次提醒郭某服药后禁止驾车,其家属和医生也反复劝告不要大量服用。尽管如此,郭某仍抱有侥幸心理,大量饮用后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主观上具有明显故意。在已充分知晓药品酒精含量及对应的禁忌的情况下,仍无视规定,将车辆驶入车流密集的高速公路,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行为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处。 从法律层面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本案中,郭某虽未饮用传统酒类,但藿香正气水的高酒精含量足以使其达到醉驾标准。法律规制的是危险驾驶行为本身,而非酒精来源。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摄入酒精,只要达到法定标准并驾驶机动车上路,即构成违法犯罪。 此案也反映出交通安全认知中的薄弱环节。一些驾驶人员对含酒精药品、食品认识不足,误以为只有饮酒才会构成酒驾。实际上,除藿香正气水外,部分止咳糖浆、酊剂类药物,以及醉虾、醉蟹、酒心巧克力等食品,也可能含有一定酒精成分。如在不知情或侥幸心理驱使下服用、食用后驾车,同样可能触犯法律。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量刑时综合考虑了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理,说明了宽严相济。但即便如此,郭某仍需承担刑事责任及经济处罚,也再次表明对危险驾驶行为的严格态度。 交通安全专家表示,此类案件提示公众交通安全教育仍需加强。相应机构可通过多渠道普及含酒精药品、食品知识,提醒驾驶人员用药前认真阅读说明书,必要时咨询医师或药师。药品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也应在包装标识和销售提示环节强化警示,减少误用风险。 从司法实践看,该案具有明确的警示意义。它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息:交通安全没有侥幸空间,任何疏忽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驾驶人员应保持警惕,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这起案件是一记提醒:有人忽视法律红线,也暴露出社会治理在细节上的短板;当公众对“酒驾”的传统认知遭遇“药驾”等新情况,需要以药品监管、交通管理和公众教育形成合力。正如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所强调:“安全意识不应有盲区,法律责任的认定从不因违法形式的变异而改变。”守住方向盘前的每一次选择,靠的是每个人对规则的敬畏与自律。